四、安装、改造、修理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二)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从事锅炉修理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修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只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
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压力管道安装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三)资格审批
1、1.2.3级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受理、审批程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行,评审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发给安装许可证。锅炉的修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
2、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
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3、压力容器安装(指压力容器部件组装)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
4、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级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和发证;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发证程序同1.2.3级锅炉安装,维修、保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发证。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1、锅炉房建造前,建设单位应将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造。
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授权的旗县市区质检局)办理告知手续(条件见附件五)。
2、下列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告知手续(要求见附件五)。
(1)《压力容器安装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氧舱。(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
3、气瓶充装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将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手续及设计和施工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审查同意,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见附件五)。
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工程告知(程序见附件六、七)。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应持车辆出厂技术文件和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出据的检验报告,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运行。
(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及验收
1、工业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质量监督检验由市锅炉压
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锅炉安装质量总体验收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应签署文字验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派员参加。
2、压力容器现场组装质量监检
(1)监督检验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2)监督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监督检验协议、监督检验人员组成及监检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
(3)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的监督检验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承担其检验资质相应项目的检验。
(4)电站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监检,由自治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指定监检单位。
(5)各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及监检工作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可派员参加总体验收并对监督检验情况进行监督。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
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和管理(一)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向设备所在地质量技
术监督局提出设备使用申请,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证发证条件的审查。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承压汽车罐车)、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颁发使用登记证。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发给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程序条件见附件一)。
(2)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办理使用登记审查(程序条件见附件二)。
(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