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局侧重监察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沈阳铁路局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特种设备由市局监管。
二、各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经市局授权,可承办D≤1t/h蒸汽锅炉、Q≤1.4MW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工程告知;介质为水蒸汽、空气且P≤1.57Mpa、Φ≤133mm的碳素钢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告知,告知受理后,及时将告知书和设备注册登记表传给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1、提出申请,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把关的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3、
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案:
a、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内容和要求。b、锅炉方面:锅炉房设计审查方案、锅炉出厂资料的审查项目、安装、修理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系统设计图纸审查、压力容器出厂技术文件审查内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4、有配套的法规、规范、标准。
四、为便于浏览下载,《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
序》登载在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安全监察”栏目内,具体网址.gov。此页无正文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特种设备工作程序通知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通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监督,方便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使用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三)通辽市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四)本程序所指特种设备为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设计(一)锅炉设计的审批
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2、锅炉设计文件应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审批
1、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三、制造
(一)境内制造特种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制造资格审批
1、D级以下的锅炉、D级以下的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原许
可机关申请换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制造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
4、机电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许可分为产品型式试验与制造单位许可两种方式。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录》。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具体规定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6、《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三)产品监督检验
1、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逐台出据制造监督检验报告,附于设备出厂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