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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生活垃圾治理情况的通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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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生活垃圾治理情况的通知(2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浙江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3月2日起,对2018年至2020年浙江省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活垃圾治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及内容

浙江省生活垃圾治理总体情况,包括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完善情况,相关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相关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审计2018至2020年度,重要事项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调查相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21年3月2日起。

三、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如需向审计组反映被审计单位问题的,可与省审计厅电话(略);如有审计人员违反纪律问题的,可向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举报电话(略)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2021年2月25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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