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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准则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创新与管理
作者:张进平
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7期
摘要:随着财政部新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颁布与具体的实施,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计算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其中,针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这些准则的提出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尤其是尝试引入权责发生制,成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一大创新。了解会计准则对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才能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本文主要对事业单位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创新性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并就基于目前实施效果提出相关建议,旨在提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水平,提高管理能力。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固定资产;创新;管理;核算
现阶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我国各事业单位深入贯彻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标志着事业单位由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到市场经济思维模式的转型,是建设市场条件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创新性实践。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财政部先后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等四项具体准则,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政府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原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政府会计人员在短期内掌握并进行实务操作提出了很大挑战。具体准则的出台,在政府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完善了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使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工作范围更加明晰,保证了政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真实反映了国有资产的状况,对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1.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创新
在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方面,我们将主要工作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内容。对于初始确认的定义就是当取得一定的固定资产时,它在市场的价值就是入账价值;而再确认就是對于固定资产进一步的核实等问题,其实就是确认取出固定资产之后,对其后续的一些支出和重新估价等问题进一步的确认。在此,所提及的固定资产计价就是通过评估和计算而得出的初始价格的确认。对于固定资产的原则就是对其原始的价值进行计价,即可以利用所取出的固定资产通过使用合理的方法将其发展到预定的目标,在达到预定之前的所有发生过的一切具有一定依据和必要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旧准则的要求就是按照评估确认的方法进行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与旧准则相比,则新准则是截然不同的,其规定在有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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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倘若没有公允价的状况之下,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价值入账。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创新
在新准则当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做出了适当的调整。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指的是由于意外情况而导致固定资产丢失部分价值的补偿。意外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自然损耗,或者无形损耗等。在旧准则当中,并没有将一些停止使用了的机器设备等划入折旧范围。新准则对此做出了修改,提出无论是用或者不用,机器设备都可以折旧。除此之外,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比旧准则更加灵活。旧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准则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更改。新准则提出可以在必要时候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3.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创新
3.1固定资产确认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
通过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深入分析,再加上对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借鉴,我国政府固定资产确认开始向着原则导向转变。这在新准则当中体现的十分明显,该准则转变了原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方式。原则导向中包含的价值标准,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提出了新的参照物。为不同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大大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旧的制度当中,主要采用的是规则导向的方式,从价值标准出发,认为只有在1000 元以上的资产才能归入固定资产当中。这种以明确的价值划分作为基本标准,为固定资产相关工作提供了便利,在当时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价值划分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定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充分考虑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在我国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当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做出了明确的调整。新准则从固定资产的本质着手,来规定固定资产的划分准则,转变了旧准则以价值为标准的划分方式。使得其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更加接近实际发展情况。这样一来,就需要政府的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个人的职业道德,以及业务判断能力。这样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核算。
3.2会计计量由“务虚”转变为“务实”
固定资产计量属性从缺乏可操作性转变为明确应用原则。原制度对固定资产计量以原始价值、完全重置价值和折余价值为计量原则,原始价值和完全重置价值用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折余价值用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从政府会计实务来看,原制度对固定资产计量原则的应用可操作性较差,一是缺乏应用原则,二是缺少与相关制度的配合。政府固定资产准则遵循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且规定了应用计量属性的判断层次,依次按照凭证金额(历史成本)、评估价值和市场价格(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进行判断,增强了固定资产取得计量的可操作性。后续计量对折旧的计提从“虚提”转变为“实提”。原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或采用“虚提”折旧,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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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将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越来越大, 虚提折旧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不能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政府固定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原来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3.3会计记录由单体系核算转变为“双基础体系”核算。
新政府固定资产准则在记录方面的主要创新处理是,采用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核算模式,适度分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同时又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反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在单一预算会计核算系统下,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月计提折旧时不做会计处理。其缺点是固定资产实物报废时仍在账上挂账,未明确产生的资产去了哪里。在单一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下,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其缺点是无法反映预算支出。为了避免采用单一核算系统的缺陷,通过平行记账的方式在同一核算系统中实现预算会计功能和财务会计功能。对固定资产核算涉及现金收支的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用于编制财务报告,预算会计核算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用于编制决算报告。 4.加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相关措施 4.1增强资产管理意识
近些年,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核算工作定期开展,但依然存在重视购置、轻视管理的现象,缺乏专门账簿、缺乏专人管理,甚至资产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 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理念。把固定資产的运行效率纳入到领导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明确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到个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引入、使用、维护保养到处置各个环节岗位责任,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验收、调拨、领导审批等手续。三是成立固定资产专业评估小组,在固定资产的购入和报废过程中,对资产价值进行专业性核实。 4.2创新资产折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