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抚养权案例
【篇一:争夺抚养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婚后原告发现在其预产期前两个月被告跟别的女人有暖昧的短信往来,在原告发现被告此行为之后,夫妻之间的感情急转直下,几乎零交流。在起诉之前的半年,原告在家人的劝说之下,试着与被告重新建立感情,但是被告一直保持着跟别的女人暖昧不清的男女关系,夫妻关系冷淡。经过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之下,现原告带着女儿跟被告分居。
因此,原告在2014年2月20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4年3月27日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贵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婚生女需共同关系,原告应给双方一次机会.自贵院判令不准离婚到现在为止,原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无和的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今后,小孩如果读书,医疗有大额支出,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案件焦点]
案件焦点在于小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主婚姻,但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女儿,体现了父母对子女共同的关爱,但考虑到女儿尚且年幼,且现随母亲生活,为避免因生活环境发生重大改变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女儿蔡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综合原、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孩子实际需要以及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抚养费1000元/月.因原、被告已就车辆归属及价值达成合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在本案审理中不宜处理,可待债权人起诉后另案处理.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原告与被告婚生女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0元.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配合;
三、 原告名下车牌号为***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雪佛单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篇二:争夺抚养权案例】
成功争取权经典案例一【成功争取4岁女孩】 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 建邺案
案情介绍:
知名离婚律师庄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娟
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探视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一个月离婚并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男方:a,男,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女方:b,女,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双方于2005年在登记,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名c,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后,双方再行协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两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提前打电话告知)。 三、的处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万元,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民政局签订该协议后一年内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万,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万。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3年7月5日
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经典案例二【成功争取5岁男孩抚养权】 离婚诉讼多分夫妻共同房产【多项抗辩成立】 【下关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以、等多种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抚养权、抚养费,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判决抚养权归我方,女方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
3、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获取60%房屋份额款项,仅支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4、驳回女方夫妻债务、家庭暴力、婚外情、损失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几乎容纳所有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该案的判决也近乎是一本教课书,有着融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社会人情的综合功能。
委托人积极寻求南京离婚律师庄律师的帮助,成功将该离婚案圆满办结,在对方出示开房记录的情况下以及报警记录等众多证据情况下成功抗辩,法庭未采纳本案存成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据此也不支持对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结合双方家庭对于房屋出资的投入程度以及男方对于家庭实际贡献,法庭采纳了庄律师多分财产的代理意见,我方多分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女,1979年生,某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所地在。 被告刘,男,1976年生,某公司员工,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格非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重菊、代理审判员李义军、人民陪审员刘继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4月育有一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多次与同事、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家庭没尽到应尽的义务。赵发现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刘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对赵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赵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另外刘还仿造证据,虚构债务,企图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赵对与刘共同生活再无信心,现诉至法院。
原告赵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招生银行客户历史交易查询单,、个人贷款分户查询回单,广发银行对账单、艺龙旅行网的订单记录、某宾馆的开放记录、病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郑某、周某、孙某出庭作证。
被告刘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每月900元的抚养费,每月探视一次。财产中的房子要求原告得25%,被告得75%,贷款共同偿还。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中的婚姻状况认可,其他不认可。
被告刘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借据、定金、2009年12月16日收条、2009年12月10日收条、个人同城转账凭证、2009年9月28日收条、银行客户回单、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2011年12月14日收条、借条、南京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南京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情况说明、声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单、南京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蒋某、刘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7
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4月11日育有一子刘某。2011年8月1日22时50分,原告赵因婚姻问题与被告刘发生矛盾,
报警称被告刘在家里打了她;后原告赵到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5日23时38分,原告赵报警称刘因与其房产纠纷起诉到法院担心自己败诉,对其实施暴力,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发性软组织外伤。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双方于2011年11月18日开始。
2009年9月,刘父亲出售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的某房屋,房款转让价款605000元。2009年9月26日,原告赵代为收取了该房屋定金10000元,原告赵陈述该定金10000元已交给刘父亲;2009年9月28日,刘收到该房款50000元,后交给原告赵;2009年12月16日,原告赵代为收取该房款5000元。原告赵带刘父亲支付了应有刘父亲承担的税费6050元。
2009年9月,原被告购买坐落于南京市下关区某房屋,总价80万,其中首付60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原被告因该房支付契税8000元,中介费8000元。原告赵认可将收到的该房款中的595000元用于支付该房房款。该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赵,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截止2012年10月9日,南京银行贷款本金金额14万元。
另查明,原告赵出具《借条》七份,第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郑霞荣借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房产,特立此据。2009.9.26”;第二份《借条》载明“今向某人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来购买房产,特立此据。2009.9.30”;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孙某借现金肆仟元,用于支付,定于2012年7月13日前归还。20117.14”;第四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孙某借现金壹万元整,用于支付金陵鉴定所鉴定费用,暂定于2012年9月2日归还。此据!2011.9.3”;第五份《借条》载明:“今向周某和孙某借现金伍仟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租房费用,借款期限壹年。2011.11.18”;第六份《借条》载明:“今向孙某和周某借现金壹万元整,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定于2013年8月8日前归还。此据!2012.8.8”。2011年7月15日,原告赵支付律师费4000元。原告赵向南京金陵所预交的鉴定费用已退还原告赵。
被告刘出具《借条》或者《借条》四份,第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父亲、刘母亲购定淮门某房屋房款陆拾万零伍仟元整分十年归还。2009年11月20日”;第二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用于归还刘现贷款购定淮门某住房。本期9月9日还款壹万贰仟元整。2011.9.8”;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壹万元用以归还房贷。2011.12.14”;第四份《借据》载明:“今借贺某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用于房贷偿还。此剧!20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