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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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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罪简述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人,除非其被法定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否则对其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他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即行为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通常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只影响量刑。但是,拘禁时间明显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认为是犯罪。③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的犯罪主体。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多种多样,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为了出卖他人、为了勒索财物、为了绑架他人作

为人质的,不构成本罪,相应地可能构成其它犯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几种犯罪中,非法拘禁罪虽不是恶性最重的犯罪,但也可算得上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由于交通、通讯、经济、贸易等的快速发展,人员来往、交流频繁,造成纠纷、摩擦增多,导致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由于刑法典、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尚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还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仅有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XX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该《立案标准》第二部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③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④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⑤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⑦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此之前,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XX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6日发布实施了《关于人民XX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该《立案标准(试行)》第三部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②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③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④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⑤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⑥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新标准除了增加一个兜底的第7项规定外,并没有什么新意,而且似乎提高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门槛。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立案标准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涉嫌非法拘禁的规定。然而,如上所述,非法拘禁罪的犯

罪主体的是一般主体,于是,有学者建议,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①也有学者建议,处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也可参考上述标准,但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要轻一些,因此,具体适用,依照案情可适当严格一些。②言下之意,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时,立案标准应该比上述《立案标准》再严格一些! 本文认为,上述理论确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案门槛过高,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看如下案例:

某地在此前近9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有10名3岁至10岁的儿童失踪。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尚未找回一个孩子。一时间该地居民人心惶惶。一天下午放学后,9岁的小学生赵某在网吧玩到天色擦黑,出来抄近道回家时,在一偏僻的小巷,因躲避自行车,把钱某家门口的花盆碰倒,盆里的花木遭毁,钱某要赵某赔偿200元(其实市价连盆带花也就值约40元钱)。一个小学生身上那会有这么多的钱?赵某怕家里人训斥,拒不带领钱某去见自己父母。于是钱某就把赵某困在自己家里,逼赵某带自己去找其父母。19:00时,赵某的父母在家见儿子迟迟不归,先是跑到学校查看,又到几个网吧询问,得知儿子天擦黑时才从网吧出来,就在附近的街道挨门打听。待在钱某家找到泪流满面的儿子时,已经是晚上22:30左右。此时,钱某已经扣押赵某近4个小时。对照上述《立案标准》,钱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第1-6

项情形,但也很难列入第7项“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然而,在当时有儿童屡屡失踪的情况下,钱某的拘禁行为给赵某一家的影响可想而知。赵某的爷爷、奶奶在家担心得不停哽咽、落泪,赵某的父母已经决定如果到23:00寻找未果的话,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再者,依常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起码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其文化程度应当都比较高,所以,他们对自己行为违法与否及其程度如何,也往往比常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那么,难道非要等到他们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超过24小时、或者非要等他们非法拘禁他人3人次以上才立案吗?而且还仅仅是立案,并不一定能按非法拘禁罪论处。这不得不让人质疑上述《立案标准》究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为了放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依一些学者的建议,如果是普通人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则立案要比照上述标准再严格一些。这一观点有本末倒置、逻辑混乱之嫌。因为刑法第238条说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应该先有普通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基础处罚标准,然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者,在这一基础标准上从重处罚。而现在的司法实践,却变成了先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然后对普通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者,比照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再严格一些处理。

3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缺乏对普通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利用职权)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不利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强调研,尽快出台普通人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以准确打击非法拘禁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注释:

①贾宇.刑法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390. ②陈建清,王学沛.刑法分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48.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最新年文档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1非法拘禁罪简述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指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所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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