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9 欧阳法创编
2021.03.09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9 创作:欧阳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1、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件监测管理工作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件工作的有关事宜。
2、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组织落实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任务。
(3)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督促临床医师、护师、药师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指导合理用药。
(4)制订相应的考核措施,确保药品不良反应、药害事故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落实。
(5)协调全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工作的其他重要事宜。
3、有临床药师兼职承担本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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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护士或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报告患者的主管医师、并通告药剂科。
(2)各临床科室总住院医师负责可疑药品不良反应联络工作(科室联络员),负责本科室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汇总、上报,监督协调医护人员不良反应的报告。
(3)各临床科室医生、护士应重视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应密切关注和发生随时收集本科室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须及时进行详细记录、调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巫山国宏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临床药师李红梅(医院联络员)(电话:18102393838)应及时审核报告表,并按规定日期向重庆市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发现可疑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和在外单位使用的可疑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后来本单位就诊的病例,应先经医护人员诊治和处理,并做好药品的留样、保存和记录工作。
(5)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按规定报告。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24小时报告给本科不良反应联络员,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立即报告药剂科医院联络员。
(6)临床药师及时将各科室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对本院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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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
1、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2、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3、医院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4、医院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医院联络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巫山国宏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四)药品损害事件的报告和监测
1、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2、临床科室发现药品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院联络员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3、药品损害事件的报告和监测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处理,医院联络员应当立即向重庆市卫生局报告。
(五)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损害事件预防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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