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上理工〔2014 〕82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 2014年6月23日
校内各部门: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沪教党〔2002〕11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上理工〔2013〕32号《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包括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和信息网络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金额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备案审计:
1.适用于备案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院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含设计费)在三万元(不含三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2.备案审计的程序:
学院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审计管理办法进行自主管理。学院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学院自行委托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同时,学院将项目施工合同和结算审计报告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
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价格核实及质量验收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同时将施工合同和结算书复印件送审计处备案。
对所有自主管理的备案审计项目,学校审计处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审计。
(二)结算审计:
1.适用于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院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三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单项工程造价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不含五十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
2.结算审计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结算书送至建设管理单位预审,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接受、复核送审资料,并视项目情况进行委托审计。对于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委托有审价资质的事务所进行
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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