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2.3.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2.3.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2.3.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专用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章。
2.3.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2.4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 2.5咨询人的执业责任
2.5.1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5.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6使用委托人的房屋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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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3.委托人的义务 3.1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3.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3.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委托人应按照附录D的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咨询人无偿使用。
3.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通知咨询人。
3.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6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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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1.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咨询人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支付天数。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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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解除
6.3.1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解除本合同导致咨询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6.3.2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6.3.3解除本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6.3.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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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鉴定
双方就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鉴定。
7.4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 8.5著作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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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