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建筑防爆01.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和减轻性技术措施(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02.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0级区域(简称 003.爆炸性区粉尘危险区域的划分:20区、21区、22区。 0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1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0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级区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域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简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称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 散发火花、2级区域(简称 2区)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 25m~40m。 0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0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08.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09.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结构 10.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11.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12.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 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特殊型(S)、粉尘防爆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和Ⅱ类两种类别。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0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0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16
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0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05.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 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6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6.直燃机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3 ,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7.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同时,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08.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00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09.锅炉房宜独立建造,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独立建造。 11.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01.装修材料按实际应用可分为以下几类:饰面材料、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装饰织物。 02.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A、B1、B2、B3),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03.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 04.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 不低于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05.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0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 L 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0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17
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03.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最大总质量15t~50t。 04.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 不宜小于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0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07.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 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0.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11.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 12.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章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01.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除了需设置消防泵外,还需设置消防转输泵。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 0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03.水泵的扬程应在满足消防流量的条件下,保证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04.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可增加扬程;消防泵的并联主要在于增加流量,在流量叠加时,系统的流量有所下降。在选泵时应考虑这种因素,也就时说并18
联工作的总流量增加了,但单台消防泵的流量有所下降,故应适当加大单台消防泵的流量。 05.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①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②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06.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当消防主泵为两台和两台以上时,消防备用泵可与消防主泵共用一条吸水管;吸水管应尽量简短、减少不必要的配件和附件,以避免吸水管的阻力超过水泵的吸上真空高度;吸水管宜有向水泵的上升坡度,一般的坡度为0.005。吸水管应采用管顶平接的方式,特别是吸水管的异径管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以防止在吸水管内聚集空气,使水泵叶轮产生汽蚀现象;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 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 m/s~1.6m/s。 07.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和压力表,当采用蝶阀时,必须带有自锁装置。 出水管上还应设DN65的试水阀门,以供试验和检查之用。试水管应设置在水泵出口阀与止回阀之间(按水流方向)试水时关闭出水阀。 08.消防水泵的启动:手动启动常用消防按钮;自动启动装置一般有压力开关、稳压泵、变频调速水泵等。 09.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 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时,应不小于150mm。 10.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内阀门的布置应保 证管道检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三根时,可关闭两根。高层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高层民用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1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个水泵接合器 10L/s~15L/s的流量经计算确 定;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联接弯管等组成。 1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应按系统的泄漏量和系统自启动流量计算确定。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并不宜大于一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宜为3L/s。 当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罐时,其容积应为300+150=450(L)。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但当消防水池的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总容积超过 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5.消防水箱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 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 时不应小于12m,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 且小于30000m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总建筑面积大30000m 的商店不应小于50m。 (2)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宜低于0.07MPa;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体积小于20000 m33323223333333319
时,不宜低于0.07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1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18.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 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19.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20.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不宜小于0.5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1.下列低层和多层建筑应设消火系统: ((2)体积大于1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 病房楼、门建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筑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占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 堂、体地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面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积教学楼和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大21m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3DN65的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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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低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及给水方式 :直接给水方式、设有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设有水泵和消防水箱给水方式。 24.屋顶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水泵启 动后,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5.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这种给水方式)、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26.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面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7)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