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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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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 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 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地 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管理工 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 和报备。

、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六条 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 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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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七条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隐患、水路运输隐患、港口营运隐患、 交通工程建设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隐患和其他隐患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 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 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隐患。

各重点领域重大隐患分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 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 位和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预案五到位”。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 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 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日常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 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 特定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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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 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 查; (二) 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 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 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 ,组织开 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 于1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 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级判定指 南,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 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条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 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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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 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 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 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 (四) 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 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 (六) 应急处置措施;

(七) 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 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 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 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材料包括:

(一) 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 (二) 重大隐患整改过程;

(三) 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并申请销号。报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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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 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 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 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 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 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 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 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

,危及生产经营

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生产 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 、场地或设施设备 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 , 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事项,明确双方隐患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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