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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休及抚恤实施要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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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退休及抚恤实施要点

A1主办

2015年04月23日订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所称从业人员系指正式签订劳动契约人员。 第二条 本章规定之年龄应以从业人员户籍记载为准。 第三条 工作年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之年资为准。 第二节 退 休

第四条 公司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退休: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 退职:

(一)癌证中、晚期患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 特殊工种退休: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工种与从事年限,可申办特殊工种退休。具体要求如下:

1.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第五条 退休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待遇等。 第三节 抚 恤

第六条 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

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从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工伤

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 领受第六条或第七条之遗属,以经确实证明者为限,其领受之顺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项遗属同一顺位有数人时,应共同具领,如有未具名之遗属者,由具领之遗属负责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抛弃权利或法定事由丧失领受权时,由其余遗属领受之。

第九条 从业人员死亡时,如无遗属或遗属因故不及亲来殓葬者,得由本公司指

定人员代为殓葬,所生费用由第六条或第七条之中抵扣。

第四节 附 则

第十条 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定后发布,自2015年05月01日起实施。

公司退休及抚恤实施要点 - 图文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及抚恤实施要点A1主办2015年04月23日订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章所称从业人员系指正式签订劳动契约人员。第二条本章规定之年龄应以从业人员户籍记载为准。第三条工作年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之年资为准。第二节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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