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动函〔2008〕106号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产品企业
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2007〕436号),现将加强出口植物产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在做好出口水果、种苗花卉、饲料企业注册登记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对出口粮食(包括稻谷、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油菜籽、薯类等)、烟叶(包括烤烟、香料烟、白肋烟、烟梗、烟末、烟草薄片等)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确保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植物产品都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对已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水果、种苗花卉、饲料等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各局要对照相关注册登记条件要求进行清理复查,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要注销其注册资格。请各局于2008年4月1日前将清理复查情况报送总局动植司,以便在总局网站上更新获得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各项产品的注册登记工作程序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出口粮食仓储、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其他未列明的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参照现有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3规定的基本要求,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考核。
(三)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4),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应在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五)粮食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LS+3位流水号码,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YY+3位流水号码,其他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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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品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 ZC+3位流水号码。注册登记证书由各直属局根据本通知所附式样印制。
四、各局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当月内,将新注册登记企业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登记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证有效期及注册企业联系电话等。
五、各局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各注册企业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各注册企业建立和完善农药、原辅料等投入品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加强植物疫情、农用化学品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的监测,定期对注册企业进行检查和年审工作,及时纠正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理不合格注册企业,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六、所有注册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将在总局网页上公布。对国外有注册登记或者备案要求的,将由总局统一组织安排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通报备案。各局对本辖区注册企业增加或者注销,或者注册企业报备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七、各局要加强对注册登记企业相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要求,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及仓储活动。
八、各局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对各注册企业的分类管理。根据出口注册企业的历史记录、产品质量现状、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使优良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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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享受总局各项优惠政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联系。
附件:1.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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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粮食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3.出口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4.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申请日期: 批准注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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