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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营销代理服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全程独家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义口启航大厦 联系电话:0371-68832777
甲方为 XXXX商业广场永城(商业地块儿) 项目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 A座18F
为上述物业之全程独家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物业
即所有商业
甲方位丁 永城市 北永宿路、西僖山路、南汾河路、东磨山路 地块儿面积是本合同的委托标的物业面积。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就本合同标的物业委托乙方代理的期限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至可售面 积销售率达90%为止。达到本合同终止时间之后,如甲方没有书面表示终止合 同的话,乙方可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可售销售面积达到销售率 第三条 委托策划、代理范围:
1) 乙方进驻售楼处前,甲方就可售标的物业之所有单位活单以书面形式交达乙
方;
2) 甲方有权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不超过可售物业数 量的
10%在乙方进驻售楼部前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自行销售的标的 物业楼号、楼层及房间号,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00%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业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
2) 甲方保证在委托标的物业正式对第三方销售时已取得政府许可的合法销售
证明文件,如果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届、资格或质量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 任。 第五条乙方之策划、销售代理的服务内容包括:
乙方成立项目专案小组,为甲方提供包括市场调查、策划顾问、销售代理服 务。 1)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组成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项目组人员 不得
随意调换或撤离。
2)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参加由甲方等与销售相关的合作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 作协
调小组,指导项目营销工作;
3) 乙方向甲方分阶段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项目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推广方案、
销售执行方案及工作进程时间表,以上所有方案须经甲方研究审核并书面同 意后实施。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上述有关计划和方案作适当调整; 4)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
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5) 乙方负责各种营销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包括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洒
会。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支付; 6) 乙方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总销控意见,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7) 乙方在配合甲方的有关销售及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8) 乙方之销售人员须做好本职工作,除按要求每月完成销售分解目标外,还应 积极主
动及早联系业主,做好催交款及按揭准备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客户售 后服务。 9) 乙方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不得对第三方作出违反甲方意愿
项目本身)的允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之权限
(包含不限于
1)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深入、详细地调查研究,使策划报告具有真
实性、科学性与实用性,并在提交策划报告时,对策划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向外透露;
3) 乙方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销售条件(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 销
售,否则乙方须补偿由丁乙方越权销售而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
4) 按照获得甲方同意的意向,在既定范围内与甲方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 活
动;
5) 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定金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展商统一印 刷,
统一编号,乙方在甲方售楼处分次登记领用)签订后 24小时内以电话、 短信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
6) 委托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出销控原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全权负责总销 控。
第七条 委托代理程序
客户所缴付的定金由甲方自行收取,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处签订,购房款由 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在此过程中与客 户签订《定金合同》并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正式《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八条 服务取费
本项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成二部分。 甲方须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所有售出单位之销售代理费:
1) 顾问服务费:在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可以签定
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参万元整,作为前期启动 费用,该费用不计入后期销售代理费中,直至乙方取得第一笔销售代理佣金 为止,合同签定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顾问服务费人民币
参万元整;
2) 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之1.2% (百分之壹点贰)、项目溢价按 甲方
七成乙方三成计算;
3)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 支付
的全部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揭款或公积金到甲 方账户)后,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 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
4) 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低价”的,甲、乙双方 同意
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依据。
“销售底价”是指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甲、乙双方制定的本项目可售房 源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既制定出每套销售房源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 定后备
档,作为甲、乙双方结算销售溢价分成的依据。 5) 销售溢价分成办法。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
“销售底价”(既“一房
一价底价表”)部份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溢价,乙方收取销售溢价款需向甲方 开具合法的发票。
6) 销售溢价分成款的支付方式。销售溢价分成款的结算以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考 核
期,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申请暂结销售溢价分成款。
7) 若购房客户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应按乙方上 月成
交房屋成交数额结算佣金;
8) 若购房客户采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 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的
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结算该房屋佣金100%
9) 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银行按揭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所购房款首付款到账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 50%于银 行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 50% 10)
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 于
购房客户签署《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按照所购房款付款到账数 额结算该房屋佣金; 11) 代理费,
甲方在每个月给乙方结算一次销售每月5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由甲方
(销售代理佣金和
客服部门认可的符合销售代理费结算条件的销售代理费用 销
售溢价分成)表,甲方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的销售代理费, 逾期甲方须按照应付金额的0.3%/天支付滞纳金给乙方,乙方须提供税务发票; 12)
如果客户签署《定金合同》之后悔约,客户已缴交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甲
方没收未退还的,乙方可以获得该违约金的 30%乍为服务费,该房重新销售 后销售代理费正常结算; 13)
如果客户签署《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悔约,如果相关合同项下的销
售代理费已经结算给乙方,则乙方退回已收销售代理费给甲方或由甲方直接 从下次代理费中扣除。
14)甲方有权在该项目的营销过程中,根据客观市场情况和主观需求,制定相应 之绩
效考核方案,对乙方提出相关考核目标及奖罚措施。具体执行方案,由 甲乙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