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7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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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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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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