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施工过程结算对于施工单位的影响
一、施工单位面临工程结算方式的重大变革:施工过程结算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项目成本巨大,工程结算不及时不充分已经造成了诸如中小建筑企业债务危机,农民工工资欠付,政府隐性债务等多项问题。因此,在传统的工程结算模式已经难以保护下游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保障营商环境的改善、也为了保障国家建筑行业的资金有序流动,全面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势在必行。
2014年9月30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之后,政府陆续出台了多份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的推进和落地一直是政府近年来重视的问题,实现施工过程中结算也是改善施工结算环境的关键。2024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包括重庆市、北京市、广东省、山西省、四川省、浙江省、甘肃省等多地发文明确推行过程结算。
二、施工过程结算的概念
重庆市《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广东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四川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
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甘肃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三、施工过程结算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区别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从以上各地文件中对施工过程结算所作的定义来看,施工过程结算以完
成的工程内容为结算依据,且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内容。工程预付款结算不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则发生在工程竣工后。因此,施工过程结算与预付款、竣工价款结算有明显区别,易于区分。施工过程结算与进度款结算却容易混淆,而施工过程结算与进度款结算的区别,才是施工过程结算的价值所在。笔者认为施工过程结算与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结算条件不同。工程进度款结算一般按逐月、多个月份合计(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以完成的工程量为结算条件。施工过程结算,不仅以完成的工程内容为结算条件,还须以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为结算条件。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中就明确了“质量合格”的结算条件。
2、两者的结算范围不同。工程进度款结算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且索赔价款结算也发生在竣工结算阶段,施工过程结算则将工程变更和索赔都纳入了结算范围。
3、两者的结算资料和时间不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因此,进度款结算流程中,一般只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结算时间一般为14天内。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资料则复杂很多,例如《重庆市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因此,在结算过程中不仅需要审核工程量,还需要对现阶段已完成工程进行完整的结算工作,审核时间也更长。例如《湖南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天。”。
4、两者的结算性质不同。工程进度款结算,其主要功能是维持施工单位的生产建设的资金需求。实务中,一般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可能会出现少报或者多报工程量的情况,但其范围不会太大。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争议协商为主,争议的工程量也可以归入下一期结算,处理相当灵活。施工过程结算有所不同,其本质上是部分“竣工价款”的结算,对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有其终局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规定:“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四、施工过程结算对施工单位的价值
1、工程款支付更有保障
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施工过程结算正是与该条规定相呼应,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此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可以以施工过程结算确定之日作为建设单位付款期限的起算之日,从而保障了中小企业类施工单位的及时获得工程款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已完成的内容均是在最后的竣工结算中进行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范围则包含了这些内容,从而使得施工单位尽早获得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减轻了资金压力。
根据山西省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可见,发包人未完成过程结算则面临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风险,迫使发包人必须进行过程结算,进一步保障施工单位按期获得工程款。
2、有效化解结算纠纷
传统的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由于工程周期长,项目人员变动频繁,项目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加之发承包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法律理解存在偏差,最终竣工结算的结果难以精确。建设单位又常常以未经竣工结算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以及时发现结算纠纷并予以解决,避免战线过于冗长造成工程实际情况难以判断以及建设单位以竣工结算未完成为由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3、能迫使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及资料的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及工程资料的完备是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这点迫使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与工程资料给予足够重视。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工程资料的收集的高标准要求,有利于施工企业管理能力和建设水平的提高,也能显著降低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风险。
五、施工过程结算对施工单位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