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高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二、规划与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市或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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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
1.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小区5000人口应配套建设1所规模为6-9班的幼儿园。个班幼儿园。
2.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
3.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晨检)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4. 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二)布局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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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网吧,
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30米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玩沙玩水区及种植、饲养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
3.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4.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低于15平方米,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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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晨检)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平方米,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不低于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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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园舍建设标准见附件1、附
件2。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中的必备项目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3。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选配项目或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便携式音频播放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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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7册以上,复本不超过6册,并且及时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温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1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
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
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厕所采用水冲式,便池之间应设隔板和扶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农村幼儿园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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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保健室配备标准见附件5.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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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切实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幼儿园发展和正常运转的需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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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附件:1.开封市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2.开封市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3.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4.开封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开封市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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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封市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指标
幼儿园(所)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m2
规 模
用 地 面 积 一级指标+选配指标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及以上 1353 2706 — —
二级指标+选配指标 — 4085 5866 7492 幼儿园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
指 标 规 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必 备 指 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总建筑 生均 总建筑 生均 面积 建筑面积 面积 建筑面积 540 1097 6.00 6.00 — 2200 — 12.22 选配指标 总建筑 面积 — 492 生均 建筑面积 — 2.73 — 10 —
9班(270人) 12班(360人) 及以上 — — 3145 11.65 684 2.53 — — 4046 11.24 795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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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m2
必备指标 使用 用房名称 面积 活动室 寝 室 卫生间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 音体 活动室 兴趣 活动室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 60 45 54 15 9 — 40 — —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3班 6班 6班 9班 12班及以上 6班 9班 12班及以上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3 3 — 2 — 1 — — — 180 135 — 30 — 60 — — — 6 6 — 2 — 1 — — — 360 270 — 30 — 60 — 630 900 6 — 6 6 6 1 2 — — 360 — 324 90 54 120 80 1028 1713 9 — 9 9 9 1 3 — — 540 — 486 145 81 140 120 1512 2520 12 — 12 12 12 1 4 — — 720 — 648 180 108 160 160 1976 3293 — — — — 1 — — — — — — 40 40 67 — — — — 2 — — — — — — 80 80 133 — — — — 2 — — — — — — 80 80 133 — 12 —
使用 用房名称 面积 合计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3班 6班 6班 9班 12班及以上 6班 9班 12班及以上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必备指标 注:平面利用系数K=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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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m2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2班 12班 3班 6班 6班 9班 6班 9班 及以上 及以上 45 — 6 6 — — — — 61 — 6 6 — — 73 104 77 — 8 12 — — 97 162 90 — 10 16 — — 116 193 102 — 12 20 — — 134 223 — 15 — — 8 150 173 288 — 20 — — 10 200 230 383 — 25 — — 12 240 277 462 厨房 教职工餐厅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洗衣房 其它生活用房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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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封市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指标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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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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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编号 一 名 称 体育类 限高2米 高1.6米,爬网式
规格及内容 单位 配 备 数 量 3班 1 1 1 1 2 6班 1 1 1-2 1 1-2 2 9-15班 1-2 1 2-3 1 2-3 2-3 101 攀登架 ※ 102 爬网 ※ 103 滑梯 104 荡船或荡桥 ※ 105 秋千 106 平衡木 架 架 高1.8米或2米,与地夹角不大于35度,缓冲部分高0.25米,长0.45米 2×1.7×1.6米 高1.9米 长2米,宽0.15—0.2米(不同年龄高度有所区别),也可配梅花桩等。 中间支柱高0.4—0.5米,长2107 压板 108 体操垫 —2.5米距两端0.3米处高把手,缓冲器高0.2米 长2米,宽1米,厚0.1米 块 2-4 4-6 4-8 个 1 1-2 2-3 架 架 对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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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小三轮车 ※ 110 高跷 ※ 112 投篮架 113 拉力玩具 114 钻圈或拱形门 115 绳 高0.08米,直径0.1米(高度不同年龄班有所区别) 直径0.5—0.6米 长,短 辆 对 个 个 副 根 2-4 4-6 4-8 满足一个班需要 2-4 2-4 4-6 4-6 4-8 4-8 满足一个班需要 长2-4根,短(中、大班各班幼儿人数一半) 小皮球(小班各班幼儿人数一半或人手1个)、篮球(各班幼儿人数一半)羊角球(4-8/园) 各班幼儿人数一半或人手一个 全园2-3种;各班任选一种,数量满足一个班需要 1套/园,满足1个班使用 2-3套/中、大班,数量满足各年龄班6-15人同时使用 4-5套/班,数量满足各年龄班6-15人同时使用 12套/小班,15套/中班,20套/大班,数量满足各班6-15人同时使用 6-8套/小、中班,8-10套/大班,数量满足各班6-15人同时使用 4套/小、中班,大班酌减 1套/班 1套/班 1套/班 3-4个/班 根据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根据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根据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116 球 117 沙包 118 体操器械 二 建构类 小皮球、篮球、羊角球等 重100—150克 彩旗、彩圈、哑铃、彩棒 个 个 个 大型积木 ※ 201 排列组合玩具 中型积木 小型积木 套 套 套 202 接插连接玩具 各种片、块、管、粒等 套 203 螺旋连接玩具 204 穿编玩具 三 角色、表演游戏类 301 人物玩具 302 动植物玩具 303 工具 304 场景※ 305 木偶 306 头饰 307 表演服装与道具※ 小班以木质为主,中班以木质、塑质为主,大班可适当增加铁质 串珠、穿线等 各类玩具娃娃 仿真食品、蔬菜、水果、动物、花草树木等 小家电、餐具炊具、理发、医疗等玩具 娃娃家、厨房、小商店、小医院、理发店、公园等 布袋偶(指偶) 套 套 套 套 套 个 套 个 件 — 18 —
308 布景 ※ 309 舞台 ※ 四 科学活动类 401 磁性玩具 402 弹簧玩具 403 温度计 404 地球仪 405 小风车 406 陀螺 407 放大镜 408 巧板 409 套式玩具 ※ 410 儿童牌 411 儿童棋 412 迷宫 413 钟面 414 几何图形片 415 图形投放盒 416 数形接龙 417 托盘天平 ※ 418 图形镶嵌 419 量杯 ※ 五 音乐类 可用卡纸、KT板、布料制成 套人、套塔、套筒、套碗等 教师用 幼儿用 50ml、100 ml、150 ml、250 ml 个 个 套 套 个 个 个 个 个 套 套 套 套 盒 个 套 个 盒 个 盒 套 根据作品和表演需要配置 大舞台或简易小舞台1个/园 1—2套/班 1—2套/班 1个/班 1个/班 小、中班满足一个班使用 4个/中、大班 2个/中、大班 满足一个班使用 4 4 4 1套/中、大班 1套/中、大班 2盒/班 1个/大班 满足1个班使用 1套/班 4个/小班,2个/中班 2盒/中班,4盒/大班 1个/中、大班 20 1 30 1 40 1 501 电子琴、手风琴 502 钢琴 ※ 502 打击乐器 六 美工类 铃鼓、串铃、响板、木鱼、三角铁、碰铃、哇鸣筒、双响筒、沙锤、小鼓等 安全剪刀 架 架 套 每班1架(二选一),多功能室1架 多功能室1架 1-2套/园,件数能满足1-2个班同时使用 人手1把 满足1-2个班同时使用 4-6个/班 601 剪刀 602 泥工板 603 调色盘 把 块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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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笔 605 泥 606 纸 607 颜料 七 图书、挂图和卡片 701 幼儿读物 702 教育挂图 703 各种卡片 八 电教类 801 收录机 802 录音带、光盘 803 电视机 804 DVD 805 计算机 ※ 806 水彩笔、油画棒(腊笔)、毛笔 书面纸、宣纸、图画纸、手工折纸等 水彩颜料、水粉颜料、墨汁等 符合年龄班特点和各领域教学需要 盒 张 套 册 套 套 台 盒 台 台 台 套 套 套 台 台 毛笔人手1支,其它人手1盒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人均3册以上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3 根据需要配备 1台/班 1台/班 根据需要配备教师用和班级教学用计算机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6 9 多媒体设备(计算机、 投影仪、视频展台) ※ 沙池,沙,沙盘、沙漏、沙耙、沙铲、锹、棍、沙模、水桶、洒水壶等; 807 音响设备 808 广播系统 ※ 809 数码相机 ※ 810 摄像机 ※ 九 玩沙玩水、种植饲养工具类 套 沙池大小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沙若干,玩沙玩具入池幼儿人均2-3件 戏水池大小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玩水玩具入池幼儿人均2-3件 根据需要配备 901 玩沙设施设备 902 玩水设施设备 903 种植饲养工具 适宜幼儿穿着的防水袖套、围裙、雨鞋等用具,水车、水盆、水壶、水枪等玩具,有条件的可套 配手摇抽水机,有条件的可配备戏水池和手摇抽水机 喷壶、小桶、儿童铁锹、小铲子 等 注:目录中带※的为选配设备,供有条件的幼儿园结合实际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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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开封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名 称 幼儿桌子 幼儿椅子 玩具柜 儿童书架 衣帽被褥柜 ※ 幼儿床 水杯柜 毛巾架 书柜(架) 杂志架 办公桌 、椅 文件柜 单人床或铺板 会议桌、椅 ※ 计算机 ※ 打印机 ※ 数码相机 ※ 电话机 符符 按身高配备 规 格 合GB/T 合3976-2002 GB/T3976-2002
配 备 数 量 按每班实际人数配,另加2-3张 按每班实际人数配,另加5-10把 2—3个/班 1—2个/班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1个/班 1个/班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根据需要配备 传达(警卫)室1张 根据需要配备 1 1 1 根据需要配备 单位 张 把 个 个 个 张 个 个 个 架 张 个 张 套 台 台 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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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旗旗杆 杆 1 注:1.本表不含多功能室及专用活动室所需家具,由幼儿园按功能需要配备。 2.带※的设备供有条件的幼儿园结合实际选配。 附件5
开封市幼儿园保健室设备目录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高压锅。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或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常用消毒用品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高压消毒锅
四、常用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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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非处方类)
开封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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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学龄前儿童
的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幼儿园进行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中外合作办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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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开封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料:
第十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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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5.房舍的房产证。属于租用园舍的,要提供有法律效益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且租赁期应在六年以上。
6.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或筹设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办园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考察、暗访和评估,并发放幼儿园办园审批表,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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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汇总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案。
对申请筹设的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二条 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后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接受消毒卫生监督管理;民办幼儿园还应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质监、民政、价格主管、卫生和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市、县(区)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河南”、“河南省”等字样;名称中冠以“开封” 、“开封市”字样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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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六条 建立年审制度和注册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复核审验,相关部门的年审应一并开展,年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注册复核审验制度。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须提前30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个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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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入园前,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有传染病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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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育设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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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发放教材。
第三章 行政事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按《劳动法》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它各项条件。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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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开账目。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公安、卫生、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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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查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
第四十条 幼儿园要加强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在重点防控位置设置防护设施。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园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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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食堂管理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交叉感染。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要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按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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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公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恶意终止办园的;
(二)使用不安全的设施设备、玩教具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阻挠、妨碍幼儿园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
(六)使用不规范幼儿园名称、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七)年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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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开展教育实验和违规使用教育教学资料的;
(九)招生中违规进行考试测查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幼儿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牟取私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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