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SCSG—ZY—232—2020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表1 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2 3 4 C3烃类组分(商品丙烷) 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商品丙烷) (C3+C4)烃类组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商品丁烷) GB 11174 NB/SH/T 0230 NB/SH/T 0230 NB/SH/T 0230 NB/SH/T 0230 注 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
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注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
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NB/SH/T 0230 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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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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