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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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等各个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资额度较小的施工招标项目,宜采用该方法。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
第二章 招 标 投 标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省有关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的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造价师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负责并应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人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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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程进度款、索赔、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附件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评标办法。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售,或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限价的发布应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
最高限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该注册造价师应对其编制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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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限价负责。
最高限价中措施费应按常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进行编制计取。
第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评标标底的计算。
投标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的说明。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复核或重新编制并发布最高限价。
1、投标企业认为最高限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最高限价中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监管机构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及计价办法及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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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规费;
(二)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按国家规定计取的增值税。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第三章 评 标 定 标
第十五条 开标时,标底和投标文件的经济标电子标书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电子标书不能当众复制或者数据导入的,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独立完成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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