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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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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8]1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

格项目内涵的通知 (湘价服〔2008〕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在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参照外省市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现将《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和《湖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我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

二、本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是按照国家颁布的项目,同时重新清理2003年以来我省审批的新项目汇集而成,是2002年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完善,此前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表一中未定价格的项目,医疗机构开展时需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收费。

三、严格特殊医用材料和特殊手术器械使用的收费管理

1、按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各医疗机构每年分两次报备的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器械、特殊医用耗材,从2008年9月1日起,对执行一类价格医院,一律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本,报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购进价格、对应项目编码。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省物价局接受备案后将于11月30日前在《价格在线》网站公布(市州可采取其他方式公示),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另收费用规定,亦不得再向患者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医用器械、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3、明确规定可以另外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和特殊手术器械,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处和诊疗场所公示耗材和医用设备名称、规格、价格,并注明自主选择字样,同时指导患者选择使用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特殊医用材料或医疗服务项目,并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诱导、暗示、强制病人使用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手术器械。

四、各地各医疗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5日起执行。 2 / 3

附表一: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附表二:湖南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表一: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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