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团联防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二十五团联防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完善辖区联防队员的量化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联防队员的工作实绩,根据《团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联防队。
第三条、联防队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薪。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团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派 出所、政法办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民兵考核具体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三)研究决定民兵考核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民兵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民兵所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
第七条、考核计分,采用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按经济责任制办法中当年年薪总额的40%对民兵进行考核核发。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考核具体内容
(一)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按标准、按要求认真完成的扣2分。
(二)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每季度一次,少一次扣0.5分。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达到熟悉率、熟知率和满意率,对登记不详细和情况不明的,扣0.5分。
(四)掌握连队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因管理不到位,出现重点人员违法行为现象,扣0.5分。 (五)民兵在重大敏感时期和节假日期间,按团党委、综治委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必须全天候待在单位,善自离岗,查出一次扣1分,同时,因人为因素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另扣5分,并建议调离民兵队伍。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民兵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为基础,以完成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记录为依据,采取个人自评与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团对民兵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考核所占比例60%,下半年占40%折合年终总分。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兵自评分,民兵根据政法办、派出所安排部署的工作内容,对照考核内容、目标、任务等完成情况,如实自评。
(二)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民兵组织纪律、工作任务等综合表现按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报送团分管领导进行审查。
(四)民兵考核得分及核发年薪情况将进行公示,核准无误,经团党委委审批后报团财务科,由团财务科进行核发到单位。
第六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依据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民兵考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次。
一级、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考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获全额年薪;
二级、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考评分在80分至90分的从年薪中扣出200元;
三级、没有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考评分在70分至80分从年薪中扣出500元;
四级、70分以下口从年薪中扣1000元;
第十三条、民兵除按照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有以下情形的,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一级:
(一)受到团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在政法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民兵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负责人和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民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政法职能部门在平时检查考核和年终考核中,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民兵做出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27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七团武装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