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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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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0.28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研究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

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 1 / 4

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产

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指引》,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及时落地。准确把握鼓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要义,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

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要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供给侧改革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实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的培训与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要求。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报告、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促进政策落地。 五、加强产业用地政策的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传产业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 2 / 4

之。要注意发现、总结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并加强宣传、交流,

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能力水平。

2016年10月28日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 3 / 4

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三条 (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四条 (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优先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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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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