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与指导│机制构建
论构建开放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
吴高飞
张德沐*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简称《改革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构建开放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予以实现。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可以分别从规范层面和人格层面两个方面展开。
一、规范层面的开放体系
所谓规范层面的体系,主要是指立法就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一系列有机衔接、彼此呼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目前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散见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在规范层面具体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可按以下步骤展开:一是在各部门法之间要实现合理衔接,根据实际需要整理出一套合理的法律衔接体系。二是立足当前法律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规定,进行从轻到重的分级。三是在科学分级的前提下,设置相应的干预、应对体系。李斯特指出:“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也非安全的措施。对刑法的效能必须批判地进行评估。出于这一原因,除刑罚制度外,还需要建立一套保安处分制度。”①需要对不同分级情形,采取不同的分级措施。
对未成年人轻微错误行为(包括一般性违法、违反公德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就可适用较为轻缓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临界罪错行为,首先要选择适用打击力度较轻的法律,重在教育、挽救,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才适用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打击力度较重的法律。对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刑罚处罚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应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刑罚处罚方面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做法。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纳入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成长环境因素、教育环境因素和行为恶劣程度等影响因素,折合成相应的换算比例,综合确定最终的刑罚。对
*吴高飞,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张德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①[德]冯·李斯特:《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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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