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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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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观察。

8 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2的规定。

表6.7.12 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 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mm) 范围 点数 1 入土点 位置 平面轴向、平面横向 垂直向高程 平面轴向 2 平面横向 出土点 位置 垂直向 压力管道 高程 无压管道 管道 位置 水平轴线 管道内 底高程 压力管道 无压管道 20 ±20 500 1/2倍Di ±1/2倍Di ±20 1/2倍Di ±1/2倍Di +20,―30 20 20 每座 每节管 检查方法 每入、 用经纬仪、水准仪 各1点 出土点 测量、用钢尺量测 3 不少于 用导向探测仪检查 1点 各1点 用经纬仪、水准仪 测量、钢尺量测 4 控制井 井中心轴向、横向位置 井内洞口中心位置 注:Di为管道内径(mm)。 6.7.13 夯管施工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管节、焊材、防腐层等工程材料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项性能检验报告,检查产品制造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检查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2 钢管组对拼接、外防腐层(包括焊口补口)的质量经检验(验收)合格;钢管接口焊接检验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全数观察;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焊接检验报告。 3 管道线形应平顺、无变形、裂缝、突起、突弯、破损现象;管道无明显渗水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其中渗漏水程度按本规范附录F第F.0.3条的规定观察。

一般项目

4 管内应清理干净,无杂物、余土、污泥、油污等;内防腐层的质量经检验(验收)合格; 检查方法:观察;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防腐层检查。

5 夯出的管节外防腐结构层完整、附着紧密,无明显划伤、破损等现象;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 夯入的起始管节,其轴向水平位置、管中心高程的允许偏差应控制在±20mm范围内; 检查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7 夯锤的锤击力、夯进速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承受锤击的管端部无变形、开裂、残缺等现象,并满足接口组对焊接的要求;

检查方法:逐节检查;用钢尺、卡尺、焊缝量规等测量管端部;检查施工技术方案,检查夯进施工记录。

8 夯管贯通后的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3的规定。

表6.7.13 夯管贯通后的管道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 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mm) 范围 点数 1 2 3 轴线水平位移 管道内底高程 Di<1500 Di≥1500 80 40 60 ≤2 每管节 1点 用经纬仪测量或挂中线用钢尺量测 用水准仪测量 用钢尺量测 相邻管间错口 注:1 Di为管道内径(mm)。 2 Di≤700mm时,检查项目1和2可直接测量管道两端,检查项目3可检查施工记录。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穿越水体的管道施工方法,应根据水下管道长度和管径、水体深度、水体流速、水底土质、航运要求、管道使用年限、潮汐和风浪情况等因素确定。

7.1.2 施工前应结合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和资料,以及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

7.1.3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成槽排出的土石方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的堤岸、管线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7.1.4 沉管和桥管施工方案应征求相关河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施工船舶、水上设备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施工时,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7.1.5 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及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水上、水下控制桩。设置在河道两岸的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且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7.1.6 管段吊运时,其吊点、牵引点位置宜设置管段保护装置,起吊缆绳不宜直接捆绑在管壁上。 7.1.7 管节进行陆上组对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环境和组对拼装场地应满足接口连接和防腐层施工要求;

2 浮运法沉管施工,应选择溜放下管方便的场地;底拖法沉管施工,组对拼装管段的轴线宜与发送时的管段轴线——致;

3 管节组对拼装时应校核沉管及桥管的长度;分段沉放水下连接的沉管,其每段长度应保证水下接口的纵向间隙符合设计和安装连接要求;分段吊装拼接的桥管,其每段接口拼接位置应符合设计和吊装要求;

4 钢管、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组对拼装的接口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且钢管接口的焊接方法和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管内,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 沉管施工时,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应对管道(段)进行预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节接口的防腐处理和沉管铺设;

7 组对拼装后管道(段)预水压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1.0MPa,试验压力达到规定值后保持恒压10min,不得有降压和渗水现象。 7.1.8 沉管施工采用斜管连接时,其斜坡地段的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自下而上进行浇筑,并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7.1.9 沉管和桥管段与斜管段之间应采用弯管连接。钢制弯头处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弯头可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和抗渗性能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7.1.10 与陆上管道连接的弯管,在支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弯管进行临时固定,以免发生位移、沉降。

7.1.11 沉管和桥管工程的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 2 超过1km的管道,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

3 大口径钢筋混凝土沉管,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

7.1.12 处于通航河道时,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沉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桥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冲撞的设施或标志,桥管结构底部高程应满足通航要求。

7.2 沉管

7.2.1 沉管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管道所处河流的工程水文地质、气象、航运交通等条件,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以及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宜满足下列规定:

1 水文和气象变化相对稳定,水流速度相对较小时,可采用水面浮运法;

2 水文和气象变化不稳定、沉管距离较长、水流速度相对较大时,可采用铺管船法;

3 水文和气象变化不稳定,且水流速度相对较大、沉管长度相对较短时,可采用底拖法; 4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工程,应采用浮运法;且管节浮运、系驳、沉放、对接施工时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宜满足:风速小于10m/s、波高小于0.5m、流速小于0.8m/s、能见度大于1000m。 7.2.2 沉管施工中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情况及施工能力采用下列施工技术措施: 1 水面浮运法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整体组对拼装、整体浮运、整体沉放;

2) 分段组对拼装、分段浮运,管间接口在水上连接后整体沉放; 3) 分段组对拼装、分段浮运,沉放后管段间接口在水下连接;

2 铺管船法的发送船应设置管段接口连接装置、发送装置;发送后的水中悬浮部分管段,可采用管托架或浮球等方法控制管道轴向弯曲变形;

3 底拖法的发送可采取水力发送沟、小平台发送道、滚筒管架发送道或修筑牵引道等方式; 4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的水下管道接口,可采用水力压接法柔性接口、浇筑钢筋混凝土刚性接口等形式;

5 利用管道自身弹性能力进行沉管铺设时,管道及管道接口应具有相应的力学性能要求。 7.2.3 沉管工程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

2 沉管施工方法的选择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3 陆上管节组对拼装方法;分段沉管铺设时管道接口的水下或水上连接方法;铺管船铺设时待发送管与已发送管的接口连接及质量检验方案; 4 水下成槽、管道基础施工方法; 5 稳管、回填方法;

6 船只设备及管道的水上、水下定位方法;

7 沉管施工各阶段的管道浮力计算,并根据施工方法进行施工各阶段的管道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

8 管道(段)下沉测量控制方法; 9 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与型号的配备;

10 水上运输航线的确定,通航管理措施; 11 施工场地临时供电、供水、通讯等设计;

12 水上、水下等安全作业和航运安全的保证措施;

13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沉管工程,还应包括:临时干坞施工、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管道基础处理、接口连接、最终接口处理等施工技术方案。 7.2.4 沉管基槽浚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基槽浚挖前,应对管位进行测量放样复核,开挖成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复测;

2 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因素,以及水上交通和周围环境要求,结合基槽设计要求选用浚挖方式和船舶设备;

3 基槽采用爆破成槽时,应进行试爆确定爆破施工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炸药量计算和布置,药桩(药包)的规格、埋设要求和防水措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2) 爆破线路的设计和施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质量、爆破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

4 基槽底部宽度和边坡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必要时进行试挖;基槽底部宽度和边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床岩土层相当稳定河水流速度小、回淤量小,且浚挖施工对土层扰动影响较小时,底部宽度可按式(7.2.4)的规定确定,边坡可按表7.2.4的规定确定;

B≥D0+2b+1000 (7.2.4)

式中 B——管道基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0——管外径(mm);

b——管道外壁保护层及沉管附加物等宽度(mm)。

2) 在回淤较大的水域,或河床岩土层不稳定、河水流速度较大时,应根据试挖实测情况确定浚挖成槽尺寸,必要时沉管前应对基槽进行二次清淤;

3) 浚挖缺乏相关试验资料和经验资料时,基槽底部宽度可按表7.2.4的规定进行控制; 5 基槽浚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超挖时应采用砂或砾石填补;

表7.2.4 沉管基槽底部宽度和边坡尺寸 岩土类别 淤泥、粉砂、细砂 砂质粉土、中砂、粗砂 砂土、含卵砾石上 黏质粉土 黏土 岩石 底部宽度 (mm) D0+2b+2500~4000 D0+2b+2000~1000 D0+2b+1800~3000 D0+2b+1500~3000 D0+2b+1200~3000 D0+2b+1200~2000 边 坡 浚挖深度<2.5m 1:3.5~4.0 1:3.0~3.5 1:2.5~3.0 1:2.0~2.5 1:1.5~2.0 1:0.5 浚挖深度≥2.5m 1:5.0~6.0 1:3.5~5.0 1:3.0~4.0 1:2.5~3.5 1:2.0~3.0 1:1.0 6 基槽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管基施工和管道沉放。 7.2.5 沉管管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管道接口的基础,所用材料和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投料位置应准确; 2 基槽宜设置基础高程标志,整平时可由潜水员或专用刮平装置进行水下粗平和细平; 3 管基顶面高程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采用管座、桩基时,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管座、基础桩位置和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7.2.6 组对拼装管道(段)的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面浮运法施工前,组对拼装管道下水浮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上的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进行溜放下水作业时,可采用起重吊装、专用发送装置、牵引拖管、滑移滚管等方法下水,对于潮汐河流还可利用潮汐水位差下水;

2) 下水前,管道(段)两端管口应进行封堵;采用堵板封堵时,应在堵板上设置进水管、排气管和阀门;

3) 管道(段)溜放下水、浮运、拖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段)防腐层损伤,局部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4) 管道(段)浮运时,浮运所承受浮力不足以使管漂浮时,可在两旁系结刚性浮筒、柔性浮囊或捆绑竹、木材等;管道(段)浮运应适时进行测量定位;

5) 管道(段)采用起重浮吊吊装时,应正确选择吊点,并进行吊装应力与变形验算;

6) 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段)产生超过允许的轴向扭曲、环向变形、纵向弯曲等现象,并避免外力损伤;

2 水面浮运至沉放位置时,在沉放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管道(段)沉放定位标志已按规定设置; 2) 基槽浚挖及管基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

3) 管道(段)和工作船缆绳绑扎牢固,船只锚泊稳定;起重设备布置及安装完毕,试运转良好; 4) 灌水设备及排气阀门齐全完好;

5) 采用压重助沉时,压重装置应安装准确、稳固; 6) 潜水员装备完毕,做好下水准备;

3 水面浮运法施工,管道(段)沉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定位准确,并在沉放中经常校测;

2) 管道(段)充水时同时排气,充水应缓慢、适量,并应保证排气通畅; 3) 应控制沉放速度,确保管道(段)整体均匀、缓慢下沉;

4) 两端起重设备在吊装时应保持管道(段)水平,并同步沉放于基槽底,管道(段)稳固后,再撤走起重设备;

5) 及时做好管道(段)沉放记录;

4 采用水面浮运法,分段沉放管道(段),水上连接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连接管段接口的外形尺寸、坡口、组对、焊接检验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2) 在浮箱或船上进行接口连接时,应将浮箱或船只锚泊固定,并设置专用的管道(段)扶正、对中装置;

3) 采用浮箱法连接时,浮箱内接口连接的作业空间应满足操作要求,并应防止进水;沿管道轴线方向应设置与管径匹配的弧形管托,且止水严密:浮箱及进水、排水装置安装、运行可靠,并由专人指挥操作;

4) 管道接口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5 采用水面浮运法,分段沉放管道(段),水下连接接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段管道水下接口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沉放前连接面及连接件经检查合格;

2) 采用管夹抱箍连接时,管夹下半部分可在管道沉放前,由潜水员固定在接口管座上或安装在先行沉放管段的下部;两分段管道沉放就位后,将管夹上半部分与下半部分对合,并由潜水员进行水下螺栓安装固定;

3) 采用法兰连接时,两分段管道沉放就位后,法兰螺栓应全部穿入。并由潜水员进行水下螺栓安装固定;

4) 管夹与管道外壁、以及法兰表面的止水密封圈应设置正确; 6 铺管船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送管道(段)的专用铺管船只及其管道(段)接口连接、管道(段)发送、水中托浮、锚泊定位等装置经检查符合要求;应设置专用的管道(段)扶正和对中装置,防止受风浪影响而影响组装拼接; 2) 管道(段)发送前应对基槽断面尺寸、轴线及槽底高程进行测量复核;待发送管与已发送管的接口连接及防腐层施工质量应经检验合格;铺管船应经测量定位;

3) 管道(段)发送时铺管船航行应满足管道轴线控制要求,航行应缓慢平稳;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管道(段)状况;管道(段)弯曲不应超过管材允许弹性弯曲要求;管道(段)发送平稳,管道(段)及防腐层无变形、损伤现象;

4) 及时做好发送管及接口拼装、管位测量等沉管记录; 7 底拖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段)底拖牵引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牵引力的大小、管材力学性能等要求确定,且牵引功率不应低于最大牵引力的1.2倍;牵引钢丝绳应按最大牵引力选用,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所有牵引装置、系统应安装正确、稳定安全;

2) 管道(段)底拖牵引前应对基槽断面尺寸、轴线及槽底高程进行测量复核;发送装置、牵引道等设置满足施工要求;牵引钢丝绳位于管沟内,并与管道轴线一致;

3) 管道(段)牵引时应缓慢均匀,牵引力严禁超过最大牵引力和管材力学性能要求,钢丝绳在牵引过程中应避免扭缠;

4) 应跟踪检查牵引设备运行、钢丝绳、管道状况,及时测量管位,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5) 及时做好牵引速率、牵引力、管位测量等沉管记录。 8 管道沉放完成后,应检查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1) 检查管底与沟底接触的均匀程度和紧密性,管下如有冲刷,应采用砂或砾石铺填; 2) 检查接口连接情况; 3) 测量管道高程和位置。

7.2.7 顶制钢筋混凝土管的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坞结构形式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构筑干坞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基坑、围堰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等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且边坡稳定性应满足干坞放水和抽水的要求;

2) 干坞平面尺寸应满足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主要设备、工程材料堆放和运输的布置需要;干坞深度应保证管节制作后浮运前的安装工作和浮运出坞的要求,并留出富余水深;

3) 干坞地基强度应满足管节制作要求;表面应设置起浮层,保证干坞进水时管节能顺利起浮;坞底表面允许偏差控制:平整度为10mm、相邻板块高差为5mm、高程为±10mm; 2 钢筋混凝土管节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层及管节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 混凝土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强度和抗渗设计要求;

3) 混凝土体积较大的管节预制,宜采用低水化热配合比;应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入模浇筑温度、初凝时间、内外温差等;

4) 管节防水处理、施工缝处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和设计要求;

5) 接口尺寸满足水下连接要求;采用水力压接法施工的柔性接口,管端部钢壳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 管节抗渗检验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水压试验,亦可在干坞中放水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在管节内检查渗水情况;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条文说明

检查方法:观察。8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2的规定。表6.7.12定向钻施工管道的允许偏差检查数量允许偏差检查项目(mm)范围点数1入土点位置平面轴向、平面横向垂直向高程平面轴向2平面横向出土点位置垂直向压力管道高程无压管道管道位置水平轴线管道内底高程压力管道无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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