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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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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本科毕业并且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院学士学位按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最高学术机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院教务处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根据有关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本科毕业生毕业创作、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分数的审核; 4.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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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经教务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就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1.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2.会同各教学单位审核本科毕业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确认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确保拟授予学位学生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3.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评定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艺术设计或担任专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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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者;

2.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2.5者(即平均分达不到75分,不含任意选修课和体育课);

3.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成绩未达75分者(成绩达到60分,但低于75分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建议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评议;成绩未达到60分者,按结业处理,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评议;第二次参加学位评定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4.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5.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十条 本科结业学生在一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结业生需在结业后第二年5月前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资格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成绩及格,方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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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州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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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广州美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州美术学院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本科毕业并且具有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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