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项目中运用海绵城市建设
技术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昆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广,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年SS总量去除率达到60%等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的目标,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非工业)规划审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昆山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非工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类工程项目审批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划拨或出让阶段,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增加以下强制性指标:(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2)年SS总量去除率。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阶段,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 建设单位应提供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海绵设施布局总图,包括采用的技术类型、设施位置、设施规模、汇水范围等内容;(2)下垫面分析图;(3)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4)与园林、道路、排水、建筑等专业的对接措施;(5)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查结论。
2. 由市海绵办牵头,对专项设计方案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对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并填写《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核查表》(附件1),作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材料附件。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应进一步深化专项设计方案的内容。昆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附件2)范围内所有项目以及示范区范围外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附件3),由市海绵办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示范区范围外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相应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4)。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海绵专项技术交底,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海绵专项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质量的控制,落实相关海绵技术和措施。
各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文件,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过程实施监督。
第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应对海绵应用技术进行验收。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海绵设施运营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范围内所有项目以及示范区范围外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监测评估报告报市海绵办,由市海绵办组织验收,示范区范围外的其他项目,监测评估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符合海绵建设指标的项目,规划部门凭海绵办验收意见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未满足设计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委托监测和评估,直至合格。
第八条 鼓励工业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核查表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概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 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区镇:_________ 用地性质:?居住 ?公共管理服务 ?商业 ?市政公用 ?道路交通 ?水利 建设类型:?新建 ?改建 ?扩建 所在圩区:________ 圩区开发强度: ?高 ?中 ?低 内涝风险等级: ?高 ?低 水环境现状情况: ?好 ?差 指标类型 强 制 性 序号 1 2 3 4 引 导 性 5 6 7 指标名称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SS总量去除率(%) 峰值径流系数(%) 下沉式绿地率(%) 雨水利用替代率(%) 单位面积控制容积(m3/ha) 绿色屋顶率(%) 目标值 ` 设计值 审批(备案)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