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采伐限额计划
第六条 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 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 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 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十一条 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
1
伐指标,在尚未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前,由林管局在每年8月底前报省森林工业总局,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外消耗管理。需收拣或清理风倒风折木、枯立木、火烧死亡木、严重病虫害林木,原则上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对确需单独生产的,需进行调查设计,并经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收拣或清理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
生产山槐木必须逐级申请,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单独下达采伐指标。森林资源消耗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丁级以上)并达到省森工林区林调队目标化管理标准(三级以上)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包括森林主伐、森林抚育及其它采伐(低产林改造、散生木采伐、更新采伐、卫生伐和工程占地采伐等)调查设计。
第十五条 在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伐区、作业区、作业小班三级区划,严禁作业小班跨林班或森林分类经营区区划。
第十六条 采伐作业方式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要求确定: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禁伐区):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活动;
一般生态公益林区(限伐区):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调查设计; 商品林区:可进行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等采伐。
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采用面积实测和应伐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
各种区划界线用油漆做出标记。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机械抽样,图上布点,现地实测的方法。作业小班面积抽样比例不低于3%,每个样地面积0.01公顷,为半径5.64米的圆形样地。皆伐的伐前蓄积量调查采用全林每木检尺的方法。应伐木在树干胸径处和根径下主侧根处进行“双挂号”。
第十八条 作业小班的采伐木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5%,伐前株数和蓄积量调查允许误差不超过±10%。
第十九条 对珍贵树种林木实行限径级采伐。禁止采伐胸径40厘米(含40厘米)以下的红松,胸径24厘米(含24厘米)以下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紫椴,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的山槐。
2
第二十条 伐区调查的起测胸径为5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约径阶记录,根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一元材积出材率表》计算立木材积和小班出材量。 第二十一条 伐区作业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作业小班标桩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图上标注;伐区位置图比例尺为1:25000,伐区作业平面图要套绘在相应的林班、经理小班内,并注明所属森林分类经营区。
第二十二条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要以作业区为单位装订成册。主要内容为: (一)伐区调查设计审批表; (二)调查设计说明书; (三)调查设计总括表; (四)小班调查设计表; (五)材种出材量表; (六)工程设计表;
(七)采伐剩余物利用调查设计表;
(八)伐区木材生产直接、工艺、工程成本预算表; (九)采伐木调查卡;
(十)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表(皆伐和低产林改造); (十一)作业区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四章 伐区申请、审批和拨交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采伐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拟采伐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定性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伐区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调查设计伐区在各类经营区具体分布情况,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和抽查情况,申请采伐数量等);
(二)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调查设计资料;
(三)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及其分解计划文件; (四)申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五)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
3
(六)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
(七)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局、驻林业局专员办)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
(八)占地等非常规性采伐须提交上级批复文件(原件); (九)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报告及小班明细; (十)申报单位伐区申请统计表(磁盘)。 伐区申请文件,主送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实行“一级申请、一级审批”制度。
林业局及直属森林经营单位直接向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机关提出采伐申请。经驻林业局专员办检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要在调查设计资料上签字盖章,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提出伐区申请。
驻林业局专员办负责对林业局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形成以林业局为单位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报告”,并填写“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班统计表,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工作。依据驻林业局专员办伐区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单及有关要求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对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在“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单”上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审批专用章和审批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伐区调查设计未经检查验收的;
(二)上年度林业局伐区验收率达不到100%的; (三)伐区调查设计合格率达不到95%的; (四)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率达不到85%的;
(五)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 (六)存在超计划审批和串项审批问题的; (七)出现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4
第二十六条 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伐证、伐区调查设计,以作业小班为单位向基层生产单位拨交伐区,签发《林木采伐作业证》,拨交采伐木记录卡,同时填写伐区拨交台帐。《林木采伐作业证》格式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伐区开封号制度。伐区拨交和验收时间为开封号起止时间,不得对已经封号的伐区进行采伐、清理活动。
不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同一个生产工组必须在完成一个小班生产作业后,经伐区验收合格再拨交一个新的作业小班。
按工序分工进行生产作业的,要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已经出现伐区拖清问题的,不得拨交新的伐区。
第二十八条 已核发采伐证的伐区,原则上不予更换。有特殊情况需申请退换伐区的,必须在采伐证规定采伐日期有效期届满30日内,林业局提出申请文件,驻林业局专员办现地核查认定、签署意见后,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办理退换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林场(所)在进行采伐作业前要将采伐证号码、采伐方式、面积、蓄积、林班、作业区、小班、生产任务、作业时间、费用、承包人(工段、组)、监督单位和电话等内容在场区公示,公示时间为整个采伐期间,接受群众监督。驻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占用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以及进行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敷设管线等活动必须采伐林木的,要逐级上报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审批手续。办理采伐手续需驻林业局专员办在申请文件上签署监督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林木,必须及时提交调查设计和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采伐手续。 第三十三条 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挖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种林木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采集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驻林业局专员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
第三十四条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经林业局逐级上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并按程序补办有关采伐手续
第三十五条 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不得审批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六条 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依照采伐证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组织采伐生产活动。未发放采伐作业证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