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历创编 2021..02.09
内部控制─货币资金
时间:2021.02.09 创作人:欧阳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2 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4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5 第五章资金结算中心7
第六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8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9 第八章 监督检查10 第九章 附 则11
内部控制─货币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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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资金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适度集权,分级管理,以收定支,统一调度,防范风险,有偿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集团公司的资金收支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并对资金收支业务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全面的资金调度、管理及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其自身的资金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报送必要的预算、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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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登记工作,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现金、银行收付票据应手续完备,出纳人员对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收支业务。
出纳人员核算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随时掌握资金情况。
会计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出纳的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资金的收支活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业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结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获批准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资金上适当集中管理: 1、资金管理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法人层次,分公司仅在法人明确的授权下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2、投资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必须在母公司的授权下行使投资权。
3、银行贷款、担保权集中到母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经母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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