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就成为了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热点和难点。本文从界定保险监管的基本含义入手,相继介绍了保险监管的特征、主要理论、主要内容,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形势及现状,并就现今我国保险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保险;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1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

中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正置于一个机遇与挑战并重的时代。近二十年来,中国保险企业年平均保持了两位数的高倍增长,尤其是保监会成立后,保险监管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初步建立日趋完善,保险企业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我国的保险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的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除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实力都比较弱,这既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难与国内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业竞争。要想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不仅仅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更应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为我国保险行业提供一个健全、良好的监管环境。对此,我国保险界从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监管体系等多方面多角度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1.2 研究的意义

近几年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浪潮愈演愈烈,金融保险监管发展迅猛,如何顺应金融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保险业务不规范的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给许多保险机构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和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和保险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以适应新时期对保险监管的要求,这既是保险理论的呼唤,也是保险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回应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呼唤和实践的期望,既可为我国的保险监管提供理论基础

和理论指导,也可为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本论文首先从保险监管的理论出发,为我国保险监管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接着,在前面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环境,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思路。

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1、引言;2、保险监管的理论概述;3、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分析;4、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具体措施。 2 保险监管的理论概述 2.1 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与管理1。保险监管的含义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保险行业、保险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2。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因此,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企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企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2.2 保险监管的特征

保险监管是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通常,保险监管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保险监管是外部强制型监管,监管行为是政府行为。监管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进行规范,规定监管对象落实监管当局的要求。同时对于监管对象实施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处罚。

(2)独立性。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能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必须能够客观地、坚定地、不受外界干扰地行使权利。保险监管部门必须随时准备听取投诉,讨论一些问题,同时应具备有决策的独立性和行使权利的自由。保险监管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行使权利的方法,一种是通过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所索取的资料,另一种是对保险公司进行单方面的检查。

(3)服务性。保险监管虽然凭借的是公共权力,体现的是政府意愿,但是从功能上看,它又是对 1

2

姚海明.保险学(第二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申曙光.保险监管[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1

保险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为监管对象的稳定经营服务。也就是说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保险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制定统一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则供监管对象遵守、督促其健全内控制度、检查和指出其内控机制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对监管对象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并就如何改进风险控制提出建议,从实质上看,就是为监管对象提供技术性服务。

(4)复杂性。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管对象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地区保险监管方式和方法不尽相同。表现为保险监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 2.3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

自保险监管产生以来,对于为什么会有保险监管,以及保险监管的目的等等,许多学者作过理论解释。归纳起来,保险监管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理论属于规范经济学3的范畴。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中,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遭侵害,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包括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害。该理论假设政府会为全体公众利益服务、会超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

(2)私人利益论

私人利益论不同于公共利益理论,它属于实证经济学4的范畴,该理论认为监管的存在是为了私人团体的利益,目的在于促进私人的利益,或者说是维护市场上强有力集团的利益。在这一理论中,为了获得来自行业的资金以及其他支持,监管者一方面可能会在监管活动中偏向业界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为了获得消费者选民的支持,监管者又可能会热衷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压制价格,即使长期效果是有害的。可见,该理论提出这样一个现实而残酷的事实:监管从来都是为一部分人而不是全体大众服务的。有学者曾指出“监管者们出于自身利益,热衷于监管活动,与他们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3)政治监管论

政治监管论认为监管是不同私人利益集团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理框架内,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的结果。这里的监管者即利益集团,包括消费者、监管者、立法者、司法者以及被监管的行业。利益集团的影响取决于政治资源的丰裕程度、监管事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些集团具有不同的性质, 3

规范经济学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提出某些标准作为分析处理经济问题的规范和确立经济理论的前提,并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根据。规范经济学有两个特点:第一,它要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它所研究的内容没有客观性,研究出的结论也无法通过经验事实来直接验证。参见梁小民、唯国余、刘伟、杨云龙《经济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415页。 4

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中与“规范经济学”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类别。它企图超脱成排斥一切价值判断,首先对所研究的变量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然后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提出假说,并据此对未来作出预测,最后用经验事实来验证。如果预测是对的,那么假说就成为正确的理论反之,就要作出修改,甚至提出新的假说。参见梁小民、唯国余、刘伟、杨云龙《经济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411页。

2

因而讨价还价的结果也会依监管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政治监管论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政策时掌握有强有力的主动权。 2.4 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的内容是指保险监管主体依法对保险监管对象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的内容不仅是保险监管的主要方面和重点,而且监管内容的变化和重心调整也能体现出一国保险监管政策、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思路的转变和更迭。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模式和社会背景下,保险监管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2.4.1保险组织监管5

对保险组织的监管主要是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资本金额、保险经营人员资格、保险企业的停业和整顿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它是保险监管的首要内容。各国对保险组织的监管主要通过保险业法来进行规定。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管法。关于保险业监管的立法体例,一种是制定单行的保险业法,另一种是把保险业法列入商法典或保险法典中。我国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一,保险业法是保险法的一部分。不同的国家立法习惯不同,所以保险业法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否允许相互公司存在等,各国要求不同。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资格考核制度也是各国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内容;对保险企业停业、整顿、接管、解散和清算及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也同样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2.4.2保险经营监管

对保险经营的监管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经营行为监管、法定保险监管,但各国的规定不同。对再保险监管的规定,也因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保险公司实力不同而不同。经济发达国家往往保险业也比较发达,保险市场比较成熟,保险公司自律能力较强,因此,一般没有关于法定再保险的规定。相反,发展中国家,如埃及,保险业不很发达,保险公司也比较小,实力较弱,因此,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防止保费过度外流,都规定有一定比例的法定再保险。保险经营监管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防止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此,各国保险法规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均有规定。 2.4.3保险财务监管

保险财务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备金、财务核算和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资产进行监管, 5

王灵犀,王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

尤其是对保险公司负债的监管相当重要。资产监管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负债的监管,主要是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各国立法一般都要求保险企业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以随时了解和掌握营业状况。保险准备金因产、寿、再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准备金的提取各国因其保险业务、保险精算水平、计算机普及程度等因素,规定不同的提取方法。由于保险准备金是履行未来债务的一种资金准备,所以,其提取是否充足关系到保险公司未来的清偿能力。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均把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作为负债监管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和确定保险费率时均把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增值考虑在内,同时更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在执行时间上的不对称性,各种保险监管部门都把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主要监管内容。许多国家都对保险资金运用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2.4.4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6。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判断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管方式。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基本的假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和规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并授权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实施接管或强制退出市场的措施。从目前看,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主要有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资本监管、保险监管信息指标体系监管和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等。这些监管手段往往被保险监管部门综合使用,对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分析。

另外,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设立、整顿、接管、分立、合并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 3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具体措施 3.1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环境建设

保险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方面采取配套措施,为了使监管政策措施能够有效实施,首先应该在法律方面进行规范,完善保险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同时,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忽视的是保险市场主体是否为真正独立自主的“经济人”,对保险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起关键作用。具体包括: (1)完善保险法律监管体系

以《保险法》为基础,这里需要考虑的立法内容包括: 6

Harvey W. Rubin: Dictionary of Insurance Terms[M]. Barron’s Educational Series Inc,1995.

4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保险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过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保险业在迅速发展和壮大自身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承受更多的可能来自国际金融保险市场风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65xhq43vvz721et5ih2j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