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
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2024]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4.01.08 【实施日期】202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 1 / 9
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
2024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步停考,自2024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4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2 / 9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考力量设置,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适应职业发展、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可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以及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结合当地或军队实际在《专业清单》范 3 / 9
围内确定开考专业,制定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 省级考委开考专业一般应面向社会开放,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可开展省际或区域协作开考。
第六条 军队考委开考的专业仅面向军队人员,不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全国考委建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和考试计划
第八条 《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基本目录,确定了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专业的范围。
第九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定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专业清单》。
第十条 《基本规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全国考委按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同质等效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基本规范》。 4 / 9
第十二条 全国考委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并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地、军队、本部门和行业的需求向全国考委提出调整《专业清单》和修订《基本规范》的建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考委、军队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专业规范建议等材料。
(二)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内的,全国考委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于当年5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三)相关专业在专业目录外且经全国考委组织专家评议通过的,全国考委将向教育部提出增补专业建议,根据专业目录修订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清单》并修订《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设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5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