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31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固定。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随身作业工具应装入工具袋,不得向下抛掷拆卸的物料。
5.7. 32雨雪季节应采取防滑措施。 5. 8爆破作业
5. 8.1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5. 8.2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5.8.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等应按照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垒规程》( GB 6722)执行。
5.8.4预裂爆破、光商爆破、大型土石方爆破、水下爆破、重要设施附近及其他环境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化爆破可编制爆破说明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5.8.5经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
5.8.6爆破作业必须设警戒区和警戒人员,起爆前必须撤出人员并按规定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
5.8.7爆炸源与人员、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按地震波、冲击波和飞散物三种爆破效应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5.8.8钻孔装药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发生卡塞时,应用长送药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使用任何工具冲击和挤压。
5.8.9盲炮检查应在爆破15min后实施,发现盲炮应立即安全警戒,及时报告并由原爆破人员处理。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爆破网络应置于短路状态。
5.8. 10雷电、暴雨雪天不得实施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遇能见度不超过100m的雾天等恶劣天气不得露天爆破作业。
5.8. 11水下电爆网路的主线和连接线应强度高、电阻小、防水、柔韧、绝缘。波浪、流速较大水域中的爆破主线应呈松弛状态,并应与伸缩性小的导向绳固定。
5.8. 12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地点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不得挂有药包、导线等物品。
5. 8. 13水下爆破引爆前,警戒区内不得滞留船舶和人员。 5. 9小型机具
5. 9.1小型机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操作说明书。
5. 9.2小型机具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并按要求维修、保养和使用。
5.9.3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机具性能并熟悉掌握其安垒操作
常识,施工中应正确佩戴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5.9.4备种机具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5.9.5不得站在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气动机具,必须使用对应有专人监护。
5.9.6齿轮传动、皮带传动、联轴器传动的小型机具应没有安全防护装置。
5.9.7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控制箱和电源连接器。
5.9.8小型起重机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千斤顶应垂育安装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底部宜用枕木等垫平。
2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电动葫芦不得超载起吊,起吊过程中,手不得握在绳索与吊物之间。
3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在转动中用手拉或脚踩钢丝绳。作业中,不得跨越卷扬机钢丝绳。卷筒剩余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5. 9.9严禁2台及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5.9. 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作业应符合现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的规定。
6 路基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路基施工前应掌握影响范围内地下埋没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施工中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6.1.2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临时排水设施总体规划,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6.1.3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
6.1.4施工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作业,必要时应采取防止设备倾覆的措施。
6.1.5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6.1.6路基边坡、边沟、基坑边缘地段上作业的机械应采取防止机械倾覆、基坑坍塌的安全措施。
6.1.7弃方除应符合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现场核实弃土场的具体情况,弃土场四周应设立警示标志。
2弃方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不得弃方。桥墩台、涵洞口处不得弃方。
3弃方作业应遵循“先支护、后弃土”的原则。 6.2场地清理
6.2.1不得焚烧杂草、树木等。
6.2.2清理淤泥或处理空穴前,应查明地质情况.采取保证人员和机械安全的防手措施。
6.3土方工程
6.3.1取土场(坑)的边坡、深度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等既有设施的安全。
6.3.2取土场(坑)底部应平顺并设有排水设施,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没施,宜设置夜间警示和反光标识。
6.3.3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1.0的区域,取土坑应设在路堤上侧。
6.3.4取土坑与路基间的距离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的要求,取土坑与路基坡脚问的护坡道应乎整密实,表面应设1% -2%向外倾斜的横坡。
6.3.5路堑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韵措施,边坡有防护要求的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且应自上而下开挖,不得掏底开挖、上下同时开挖、乱挖超挖。开挖应按施工方案执行,并应符合下铡规定:
1 宜按规定监测土体稳定性。 2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应及时排除地表水、清除不稳定孤石。
6.3.6深挖路堑施工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