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
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13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
程》的通知
(东府办〔2013〕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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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报批建设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抢险、应急和修复等特殊工程项目报批建设流程,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工程实施建设,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估算200万元以上的抢险、应急、修复工程项目,适用本工作流程。估算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可按本工作流程或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抢险、应急工程报批建设流程
第三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引发,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
第四条 本工作流程所称应急工程,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2 / 3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应急工程;
(二)防洪、供水、排涝、治污、疏浚等水务公共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应急工程;
(五)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六)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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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抢险、应急和修复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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