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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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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7]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2月23日

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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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 南宁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领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电网规划建设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面构建南宁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2 / 4

第六条 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七条 南宁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电网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产业政策。

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工业、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

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编制或调整城市各层级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的需求;当城市 3 / 4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

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属于市辖城区、开发区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属于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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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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