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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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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 旧法 《民法典》 人格权编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备注 (本编大部分法条为新增内容)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调整范围。 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权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将具体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严受法律保护。 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的消极权能。 人格权的积极权能。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民法典》人格权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规定了死者的人格利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益受法律保护。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民法典》人格权编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民事责任。 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要求赔偿损失。 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规定。 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 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任。 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新增侵权责任的确定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因素。 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新增合理使用人格权。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与法院代替执行。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身份权保护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备注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权利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组织或者个人及时救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助义务。 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纳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人格权编强调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临床试验禁止收费的要求。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禁止性骚扰,扩大了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方式。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民事责任。 备注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用、假冒。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用自己的名称。 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权利内容加以丰富和完善。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该立法解释纳入。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变更姓名、名称的手续和效力; 2.对民事主体行使自己姓名权的情形进行了区分规定:自然人可以决定、变更姓名;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除 此之外还可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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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备注(本编大部分法条为新增内容)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调整范围。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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