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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方
陕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文件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地税发〔2005〕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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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各地具体标准不得突破省上确定的条件。
二、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精神,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地税、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便捷的服务。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派人在契税窗口直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未设立契税征收窗口的,地税机关可暂时委托契税征收机关代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税、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一体化税收管理。代收税款的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各市按照当地公布的标准,下同)以下的住房项目清单于之前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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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即房屋产权证的填发时间或契税的完税时间,以个人提供的资料按“孰前原则”确认。
(二)个人置换房产,视同买卖行为,分别按规定征、免营业税。
(三)对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地税部门应按当地公布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办理有关征、免手续。
(四)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确定营业税计税额时,扣除的购买房屋价款是指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购房时交纳的契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持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或免税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六)搞好统计及分析工作。各市级地税机关应对购买不足2年,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以及非普通住房的税收交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随同分析评估报告于2005年第三季度每月3日前按月、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后次月3日前按季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分析评估报告要求对本地区房地产业税源变化情况、政策调整后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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