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华侨广场项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公司自修项目; (四)公司自制产品供应;
(五)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六)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
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