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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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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7]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26 【实施日期】2007.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7]1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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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6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2 / 3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 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 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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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07]1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26【实施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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