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论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就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司法个案经过网络传播扩散,一旦形成舆论关注焦点,公众出现相对一致的支持或反对声音时,司法机关很难不受其引导与影响。同时,当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媒体监督的自由与权利,又会造成权力无法得到必要监督的危险。如何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又保障司法权不因迫于舆论压力而扭曲,已经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舆论应否引导司法判决; 法官能否顶住狂风般的舆论压力,坚持自己对案件的了解所形成的内心确信;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应当如何?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权的独立就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与体现。同时,因为“任何权力都存在着腐败的趋向”,所以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需要司法公开,“以便使或许就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与欲望”,即对司法权的监督,其中来自社会的舆论监督就就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社会舆论监督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把舆论称之为“公众的意见”。她认为“公众意见”就是公众讨论的结果。社会舆论就是公众表达建议与瞧法的一种途径,就是社会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就是社会公众之间进行信息交互的方式。社会舆论会形成公众瞧待问题的道德尺度与价值标准,而且能够助推形成一定的社会风尚。它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产生一定影响,对解决社会问题产生作用。社会舆论监督针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同一社会群体人员基于相同或相似的需要与利益,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公开表达自己所在阶层的意见与要求。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尤其就是互联网传播方式不同的社会舆论能够进行相互交流、相互融合。最后能整合成对解决社会问题产生影响的群体意识,这就是特定阶层的人员整体认知与共同意识的外化。
本文所谈及的“社会舆论监督”就是指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行为主体,利用微博、微信或新闻媒体等大众化信息传播媒介,对一些社会公共事件表达瞧法、传递自身呼声并寄希、望以此改变事件原有走向的群体行为。社会行为主体通过各类方式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有力体现。关于“言论自由”,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就是国家根本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无论就是对监督方,抑或就是被监督方,甚至对推动整个社会发展变革都有着积极作用。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社会舆论监督之所以存有广泛的基础,从实用主义来讲,就就是社会舆论监督有强大的功能。通过发挥这些功能,无论就是对国家,还就是对公民自身,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1.监督功能。社会舆论监督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其监督功能就是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其第一位的功能。社会舆论在监督“公权力”的运用、防止官员腐败、推动具有重要社会关切事件的解决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宣泄功能。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纷繁复杂,普通社会民众对一些社会现象有着不满,内心有着矛盾化情绪,而通过舆论监督恰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宣泄内心不满情绪的途径。
3.纠错功能。在对待一些社会公共事件上,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主体对于一事件不仅仅就是批评、指责,更多的就是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可以说,这些意见凝聚着民意与民智。有效运用这些意见,对于纠正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过错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1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与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她任何因素的干扰与影响。它包括三个方面: 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与法官的独立。
1. 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就是三权分立理论( 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分立) 的内容。现代法治国家里,“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掌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 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就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意义重大,它就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个人与上级法院的干涉。
3. 法官的独立。法官独立指法官自主地不偏不倚地对所审理的案件依据法律与事实裁判。法官就是审判活动的至关重要的主体,所以法官的独立就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也就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 (二) 司法独立的价值
“司法独立就是每个法治国家不能回避的原则,它在政治方面,它为以分权制为特征的近代西方各国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十分有效的制约与保障机制,对其她国家机关的权力活动形成监督,从而引导政治社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专制与腐败的目标。在司法方面它为司法机关及其法官公正的从事审判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有利条件。”
四、对司法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公开就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与基础环境。“刑事司法从秘密走向公开,从暗箱操作走向诉讼透明,就是人类司法史的一个巨大进步,就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就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 “审判必须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就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与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就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参与,使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成为可能,公民参与司法,就会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正义要以人们瞧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法谚告诉我们司法过程不就是秘而不宣的,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正义。保证程序正义、避免司法擅权与腐败的有效途径就就是司法公开,接受规范的监督,“以外力医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权公正行使”。
五、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社会舆论代表的就是民意,民意就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在一个民主政治的国家,民意就是至关重要的,但就是民意并非就是完美的,特别就是对于司法而言。
张金柱案中,张金柱的辩护律师说: “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我们为张金柱的辩解显得多么纤弱无力。”当一个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时,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心理,各新闻媒体会及时集中的报道,这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在保证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当新闻媒体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报道,比如使用“某某某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字眼进行渲染性报道时,容易被煽动的公众舆论就被引导,舆论审判将某被告定为有罪时,司法的独立就显得柔弱无力了,我们不能合理的期待法官们能顶住十几亿人的面红耳赤的叫喊,不能期待她们在这个时候还坚持自己的独立与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所形成的个人内心确信。当法官不得不尽量顺应所谓的“民愤”,迁就像倾倒的大山一样压在她们身上的社会公众舆论,做出安抚民意的裁判时,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被践踏的千疮百孔,缩在角落里惴惴不安的喘息。如果民意就是万能的,那还要司法作什么?
六、我国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刻变革,各种利益矛盾碰撞摩擦,新旧体制的碰撞使社会舆论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与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对我国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剖析与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改进与完善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历史与实践均证明,社会转型期就是有“阵痛”的,这一时期社会利益矛盾纷繁复杂,社会阶层固化现象比较明显。总体而言,公权力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私权利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民”变身“官”的渠道还比较单一与狭窄。因而,一旦出现“公权力”触犯“私权利”的社会公共事件,公众对此反应往往非常敏感,社会公众舆论不自觉的就把尖锐矛头指向“公权力”一方。而恰恰在相当多的时候,公众就是在没有全面、准确地了解事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对“公权力”一方提出指责。
我国自古以来就就是一个注重道德教化的国度,而法治理念也并不就是由我们的本土社会“原发性”产生的,只不过就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我们有些生硬的将“法治思维”嫁接到“道德思维”上。 “道德绑架法律”的典型表现就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舆论影响着法律施行、法院判决的走向,换言之,就就是外在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推进“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公正的司法应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过程中的确应该采纳一定的公众意见,但就是由于社会公众大多没有健全的法律知识,且“道德化情结”颇深,所以常对正常的司法过程产生些许不良影响。
当今浮躁的社会风气使得公众的认知缺乏理性,当下21世纪的中国,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比较浮躁的局面,人们在瞧待一个问题时,往往就是不假思索,不能做到透过现象瞧本质,而往往就是以“秒杀”的速度,瞬间对一个社会问题作出定性。换言之,就就是社会公众往往以“直觉”判断问题,而大多数情况下以“直觉”判断问题就是不可靠的、就是经不住考验的。这也就是有时社会舆论监督与法治思维对抗的因素之一。
七、正确处理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社会舆论不能干预司法,司法应该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审判结果在受到社会舆论反对时,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接受舆论意见,应该从审判程序就是否正义开始反思,以求做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当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发生冲突时,双方都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审判过程中就是否坚持程序正义。当一场完全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审判却面对大量反对的民意时,司法机关首要坚持的应该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定纷止争的本质,要求司法独立,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