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建委【2016】13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 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八条(使用期限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四 川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DBJ51/T026)要求。
出租、安装使用期达到需进行安全性鉴定年限的或使用期超出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必须提供为本次使用出具的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
第九条(产权注销)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备案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租单位登记) 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的单位,须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当建筑起重机械有效产权备案数量少于20台时,将撤销其登记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数量不少于20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有效产权备案证明;
(三)单位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出租单位应向承租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承租单位不得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承租单位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转场维护保养) 在进入工地安装前,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提供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的转场维护保养资料。
转场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维修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购销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历次转场维护保养资料。
第十四条(作业干扰)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保证安全距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制定相应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同一施工
现场由不同施工单位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安装资质)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拆作业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安全职责)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