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于202*年12月2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乃翔202*年12月31日 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龙卷风、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 / 18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
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姑苏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落实防御措施,及时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协助做好灾情调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及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2 / 18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纳入 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技能培训、演练和装备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志愿者等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能力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工作,建设防洪除涝、避风港、防护林、防雷装置等防御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储备应急和抢险救灾物资,并定期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3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