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可编辑可修改 1 《拍卖师操作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注册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xxxxx 拍卖术语
3 术语及定义
SB/Txxxxx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拍卖活动th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注: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拍卖活动当事人the party concerned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报价the offer
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拍卖师或竞买人表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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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定向拍卖 conditional auction for buyers 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优先购买权人the bidder with priority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基本原则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师的主持,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 准备工作
拍卖师应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拍卖方案。 5.1.1 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
5.1.2 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拍卖师应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
6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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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会。
7 主持 工作语言
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开场致辞
7.2.1 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致辞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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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7.2.2 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复述。 报价和报号牌
7.3.1 拍卖师报价应准确,声音清晰、宏亮。 7.3.2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
7.3.3 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 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不报号牌。 7.3.4 竞价停止时,拍卖师应确认价格及号牌。 竞价幅度
7.4.1 拍卖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价幅度。
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 7.4.3 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举牌应价
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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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可编辑可修改 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保留价
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 成交表示
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7.7.3 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8 主持程序 一般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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