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