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公司理财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司财务部应向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长报告本月理财收益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财务部编制理财报告,向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部对上年度理财情况进行总结,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报告。理财业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分布、投资进展情况、投资资产质量、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理财的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的理财业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理财业务相关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理财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及时披露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业务的进展与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对理财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6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管理。子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同样须按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