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CIETAC和HKIAC仲裁规则比较表
来源: 一友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23日 0:00 浏览次数:107次
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作者:刘京 时间:2009-02-11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三家,是世界上最忙的国际仲裁机构。CIETAC是内地老牌国际仲裁机构。ICC去年11月在香港开设了办事处,看重的是内地。 HKIAC去年9月推出了《机构仲裁规则》,着意的也是内地。受益的,自然是内地企业——可以择其所好。 但如附表所示,三家的规则又互有不同。当然,规则不是全部。还有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更广一点,还有仲裁地的法律和法院。表中所做的,只是表面文章,且非面面俱到。又为求言简,而意有不赅。要深入研究,还请阅读规则文本。
CIETAC仲裁研究所主任王文英博士为完成附表提供了很多帮助,谨此致谢。
仲裁地
ICC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
CIETAC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
HKIAC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
的,由仲裁院决定。(第14(1)的,为CIETAC或其分会所在
为香港。(第条)
条) 地。(第31条)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决定。(第16条)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
仲裁语言
代理
的,为中文。(第67条) 的, 由仲裁庭决定。(第条)
可自主选择。(第16条) 可自主选择。(第条)
可委托代表出庭, 并聘请顾问( 第21(4)条)
自CIETAC或其分会收到自HKIAC秘书处收到仲
序的开始 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始。(第4
仲裁申请书之日始。(第9条) 裁通知之日始。(第条)
(2)条)
仲裁通知
无规定
名同实异,实为CIETAC
由申请人提交秘书处,
发出的受案通知。( 第条)内容应包含: 提交仲裁的要
求; 仲裁协议;相关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请求的基本性质及所涉金额; 寻求的救济;若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等。(第、条) 应使用约定的仲裁语言。无约定的, 可用英文或
仲裁程自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收
中文。(第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无规定
无规定
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仲裁通知后30天内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对请求的基本性质及所涉金额的意见;对寻求的救济的意见;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意见;若未约定仲裁员人数,建议的仲裁员人数等。(第条) 应使用约定的仲裁语言。无约定的, 可用英文或中文。(第条)
仲裁申请书
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
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
除非载于仲裁通知内,
括:有关协议, 特别是仲裁包括: 仲裁协议; 案情和或视仲裁通知为仲裁申请协议; 争议的性质和情况;争议要点;仲裁请求; 所依书, 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寻求的救济和金额; 仲裁员据的事实和理由。应附具所内发送被申请人和仲裁庭。人数、指定方式及指定的人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第(第条) 内容应包括: 请选; 对仲裁地、适用法律和10条) 仲裁语言的意见等。(第4(1)(3)条)
求所依据的事实;争议事项和寻求的救济等。所依据的文件应随附其后。(第条)
人民币10,000元
1,000美金,随仲裁通知缴付,不予退还。(第条)
受理费 无
答辩/反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应提交秘书处。内容应除非载于对仲裁通知的
诉/抵销答辩 括: 对争议的性质和情况的评包括: 对仲裁申请的答辩及答复中,应在仲裁庭规定的
论; 对请求的意见;对仲裁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附限期内发送申请人和仲裁员人数、指定方式的意见及指具证明文件。 (第 条)反庭。答辩书应答复仲裁申请定的人选;对仲裁地、适用法诉书中应写明反诉及其所依书的各项。若有管辖权抗辩,律和仲裁语言的意见等。(第据的事实和理由。应附具证应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所5(1)条) 反诉应与答辩一并明文件。(第 条) 提出,并载明引起反诉的争议和寻求的救济及金额。(第5(5)条)
依据的文件应随附其后。(第、条) 若提出反诉或抵销答辩, 应说明所依据的事实;争议事项和寻求的救济。(第条)
修改请
不得在审理范围书外提
可以修改, 除非仲裁庭
可修改补充,除非仲裁
求或答辩 出新请求或反请求,除非经仲认为不宜修改。( 第14条)庭认为不宜修改。(第条)
裁庭准许。(第19条)
管辖权抗辩
未规定提出抗辩的期限。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应尽可能在对仲裁通知
由仲裁院作表面决定; 仲裁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应的答复中提出; 至迟应在答庭最终决定。(第6(2)条) 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辩或对反诉的答复中提出。
(第条)由CIETAC决定;(第条)由仲裁庭决定。(第CIETAC可以授权仲裁庭决定。(第条)
条)
仲裁条除非有相反约定,合同不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不合同无效, 仲裁条款不必无效。( 第条)
由仲裁庭决定。(第条)
款的独立 存在或无效,仲裁条款不必无必无效。(第条)
效。(第6(4)条)
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外的进一步陈述
交换书
收到秘书处转交的仲裁无规定
无规定。
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不超过45天。仲裁庭可酌情
面陈述(包括申请书后30天内提出答辩/反提出答辩/反诉。仲裁庭可酌延长。(第条) 仲裁申请书诉;收到秘书处转交的反诉后情延长。收到秘书处转交的和答辩书) 30天内提出答复。秘书处可酌反诉后30天内提出答复。仲的期限
情延长。( 第5(1)(2)(6 )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条)
提交的书面陈述。(第12、13条)
仲裁员人数
从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
从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
从当事人约定;无约定
的,1名,除非仲裁院认为需的,3 名。( 第20条) 的,由HKIAC理事会参考当要3名。(第8(2)条)
事人意见和下列因素决定: 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国籍、争议所涉行业/业务或专业惯例、有多少合适仲裁员可供选择、案件是否急迫。(第条)
指定仲裁员
独任:当事人共同指定。独任:当事人共同指定
独任:当事人共同指定; 未能指定的,由仲裁院指定。( 可用推荐名单制,参看下未能指定的, 由理事会指(第8(3)条)三人仲裁庭: 当述三人仲裁庭)。未能指定定。(第7条)三人仲裁庭: 事人各指定一名。未能指定 的,由CIETAC主任指定。(第当事人各指定一名,未能指的,由仲裁院指定。除非23条) 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由仲裁院指定。(第8(4 )条)
定的,由理事会指定。当事三人仲裁庭: 当事人各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指定一名。未能指定的,由定首席;未能指定的,由理主任指定。首席由双方共同事会指定。(第条) 选定——可各自推荐人选,相合者即为首席。未能共同选定的, 由主任在双方推荐人选外指定。(第22条)
多名当事人
若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若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若一方或多方或共同当事人未能指定一名仲裁员,
人不能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 人不能共同指定一名仲裁
当事各方又无其他安排,则由员,由主任代为指定。在指由理事会指定。理事会同时仲裁院指定所有三名仲裁员,定独任或首席时,由共同申指定首席。 若已指定仲裁员其中一人为首席。(第10(2)请人或被申请人商定推荐人的一方或共同当事人同意撤条)
选。(第24条)
回其指定, 可由理事会指定所有三名仲裁员。(第8. 2(3)条)
仲裁员的确认
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和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和
非由仲裁院指定的首席须由外的人士为仲裁员的,须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所指定仲裁院确认。(第8、9条) CIETAC主任依法确认。(第的首席,均须由理事会确认。
条)
(第条)
独任和首席仲裁员的国籍须中立于当事人,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第条)
从当事人约定。
仲裁员的国籍
独任和首席仲裁员的国籍须中立于当事人;如情况合适,且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可例外。(第9(5)条)
仲裁员仲裁员应保持独立。应在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仲裁员应保持公正独
的独立公正 指定或确认前签署独立声明, 并应独立于各方。方,( 第立。因指定而被人接洽时和
披露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影响19条)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指定后, 有义务披露可能对其独立的情况。在程序中有义披露可能对其公正和独立产其公正和独立产生合理怀疑务随时披露。( 第7(1)(2)(3 )条)
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在程序的情况。(第、条) 中有义务随时披露。(第25条)
质疑仲裁员
应在收到指定或确认被
以仲裁员披露的情况为
应在收到指定被质疑的
质疑的仲裁员的通知或获悉由要求其回避的, 应在收到仲裁员的通知或获悉/理应据以质疑的情况后30天内向披露后10天内向CIETAC提获悉据以质疑的情况后15天秘书处提出。(第1 1(1)(2)出。其他情况下, 应在收到内提出。(第条)应通知秘条) 秘书处应将质疑应交被组庭通知后或得知据以要求书处、被质疑的仲裁员、其质疑的仲裁员、其他当事人和回避的事由后的15天内向
他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说
其他仲裁员评论。评论应交各CIETAC提出,但不应迟于最明质疑的理由。(第条) 方和各仲裁员。(第11(3)条) 后一次开庭终结。 CIETAC应
将回避请求应交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其他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 第26条)
质疑的后果
由仲裁院决定质疑能否
一方提出回避请求,另
仲裁员不自行回避的,
接受;如接受,应否支持。(第一方同意的,被要求回避的由理事会按《香港国际仲裁11(3 )条)决定是终局的,且仲裁员应回避。被要求回避中心质疑规则》决定质疑能不必说明理由。( 第7(4)条)的仲裁员也可主动要求回
否成立。(第条)(依此规
若质疑成立,应替换仲裁员。避。否则,由CIETAC主任决则,其他当事人和被质疑仲(第12(1)条)
定是否应回避。决定是终局裁员可提出答辩。决定是否的,可不说明理由。(第26说明理由,由理事会定夺。)条)
若质疑成立, 应替换仲裁员。(第条)
仲裁员辞职
仲裁员
仲裁院接受辞呈后应予替换。( 第12(1)条)
仲裁院认为仲裁员在法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应予替换。(第27条)
应予替换。(第条)
或在法律上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 上不能履行职责, 或没有按在满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或事实上不或没有按规则要求尽职,或在规则要求或在规则规定的期提下, 若当事人指定的仲裁能履行职责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应尽职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等
责时,可主动予以替换。(第CIETAC主任可主动予以替
员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秘书处应设定
1 2(2)条) 换。(第27条)
期限由当事人重新指定。(第条)
替换仲由仲裁院决定是否沿用沿用原指定程序。(第替换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 由当事人重新指定。不能指定的,由理事会指定。(第条)
裁员的方式 原指定程序。(第12(4)条) 27 条)
替换的后果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复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复程序自被替换的仲裁员
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程序。已进行的全部或部分程序。停止履行职责的阶段继续,(第12(4)条)
(第27条)
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第条)
残缺仲裁庭
程序终结后, 仲裁院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无规定
酌情决定不再替换死亡或被后, 如一名仲裁员死亡或被免职的仲裁员,而由余下的仲除名,余下的两名仲裁员可裁员继续仲裁。(第12(5)条) CIETAC指定替代者,也要求
可在征求当事双方意见并经CIETAC主任同意后,继续仲裁。(第28条)
追加第三人
无规定 无规定
经当事一方请求, 仲裁庭有权追加, 但需请求一方和第三人书面同意。(第条)
仲裁庭公平和公正行事,确保当公平和公正行事,给予采用适当的程序,以避
的基本义务 事人有合理的机会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第
(第15(2)条) 对于规则没有理机会。(第29条) 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根据规则精神办理, 并尽一切努力确保裁决能依法执行。(第35条)
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无规定
诚信合作义务(第7条) 一方向仲裁庭提供文件
和信息, 应同时提供给对方。(第条) 为所需为, 以确保仲裁公平而有效率。( 第条)
案件转
仲裁庭已组成, 截至此
无规定
受理费已缴清, 所有仲裁员已确认后, 案件由秘书处转仲裁庭。(第条)
无规定
交仲裁庭 时所要求的费用预付金已缴
清后, 案件由秘书处转仲裁庭。( 第13条)
审理范围书
由仲裁庭拟定, 应由仲
仲裁庭可以拟定。(第
裁庭和当事人签署,并应在仲条) 裁庭收到案卷后2个月内提交仲裁院。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签署的,审理范围书应交仲裁院批准。(第18条)
条) 平等对待各方,给各方合理的机会陈述意见。(第条)
仲裁规则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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