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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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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授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基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更改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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