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4]71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和《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教育、审计、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供水、供 2 / 3
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
3 / 3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