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下进行的。
2、 会计期间不同:清算会计在终止假设下,使企业清算会计的会计期间假设有很
大的随机性和短暂性;
3、 会计核算原则不同:企业清算时,会计处理的内容是一次性的,按收付实现制
进行会计核算。
(二) 受各种环境及人的因素影响,企业清算本身潜在着一定风险。如破产清算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 借破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通常做法为,债务人将企业主要有效经营
资产抽走,或将其下属分支机构独立,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法人企业,或与他人设立法人型联营企业,以仅剩下少许物资的空壳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再申请破产,以达到逃避债务清偿的目的。
2、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限内,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全部清
偿,这势必造成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不均等,违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因此,我国破产法禁止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清偿期的债务,并将这种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依法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放弃自己的债权。所谓放弃自己的债权,指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放弃自己的债权
利益,并将其让渡给相对人的行为。行为人在破产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体数量减少,造成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减少、受偿额减少,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4、 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
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式上的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
5、 不适当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减少对债务人的清偿。将破产企业对外联营投资等
长期投资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由于清算审计业务是在面临着种种不正常情况下所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少有疏忽将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审计风险,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风险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所以注册会计师接受对企业清算审计业务其法律责任是非常严峻的。
B、 针对清算审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面临的法律的严重性,建议注册会计师采取以下有效的防范措施:
1、 充分了解清算审计业务的目的与范围,获取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从所获取的法律文件中认真检查其中有无存在欺诈行为,在确有把握的基础上再决定接受委托。
2、 考虑专业胜任能力,不应盲目与企业清算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 把握清算审计业务的重点和难点。
4、 认真学习关于企业清算的各项法律、法规,掌握其实质、内涵。(详见附件) 七、 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 八、 将审计工作底稿送交三级复核,并由主办人跟进。
九、 出具正式报告(三份),收取审计费并开具发票(如尚有未收齐之资料,于送交报告时一并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