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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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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

范思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81)

【摘 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功能已经不能适应今后机构调整的需要。为避免在机构调整中出现效果评估错位、机构功能同质化的情况,需要与办案组织的功能相区别,并以规范性和协调性作为内设业务机构功能重新定位的要点。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29)001 【总页数】6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 业务机构的功能; 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其内部就设立有专门承担某项检察职能的业务机构。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一般包括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与其它机关内设机构不同,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除承担一般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外,还带有特定的业务属性。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均在原有机构设置基础上探索机构调整。如有地方将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整合为诉讼监督部门,有地方将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整合为业务管理部门等。这些探索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关。在目前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把握内设业务机构分立或合并的关键,找到机构调整的最佳模式,要以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基本功能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数量相比以前均有所增加。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依托单项的职权更细致地划分业务部门,大致是一职权、一工作领域对应一个部门;另一方面回应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通过加强内部制约规范检察权行使。[1]虽然内设业务机构有所增加,但在保障各项检察业务正常运转时,其主要功能目前并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便于考核评估业绩

各项检察业务虽然分工不同,但总目标应当是一致的,这是基于适应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以及检察权运作一体化的需要。而要实现总的目标就必须将其层层分解,转化为各级检察院的层级目标、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分类目标以及全体检察人员的单项目标即岗位目标。[2]如果没有内设业务机构这一中间层级,直接让领导层评估所有检察人员的业绩,在当前各项检察业务指标考核日趋细化繁杂的情况下,不仅无法保证全体检察人员单项目标之间形成类别清晰、结构完整的目标体系,甚至还会造成工作分配、业绩评估的混乱。因此针对特定类别的业务,以内设业务机构为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岗位考核,是目前所有内设业务机构具备的功能之一。 (二)为组建办案单元提供基础保障

当前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办案组织,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的基本办案单元,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先检察机关内部就没有办案单元。实际上原先的办案单元就是以各内设业务机构为基础,由机构负责人在其中抽调人力组成专门的办案组织。比如在进行重大职务犯罪侦查时,其办案单元组成结构一般为“部门负责人+部门副职+若干办案人员”;在办理重大公诉案件时,其办案单元组成结构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副职+若干办案人

员”。当然,这种办案单元并不是一种常态,而且这种办案单元的司法属性不够明显,其权限范围也较小。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先无论设置何种类型的办案组织,均要在相关人员所属的机构内部,按照机构负责人的指示调配组建。可以说,内设业务机构是组建办案单元的基础保障。 (三)实现权力相互制约

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增多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基于检察权的复杂属性,除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执法部门和检察执法人员的监督、检察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横向监督外[3],将不同职能交由不同内设业务机构负责,让不同职能之间形成制衡关系,防止权力滥用。从横向上看,由不同业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职能,可以使前一业务环节的效果受到后一业务环节的评价,如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需由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来判断,同时还可以使后一业务环节的启动受到前一业务环节的制约,如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如果没有启动(包括初查程序),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就不能提前介入。从纵向上看,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也是依托内设业务机构,如当事人对下级业务部门某个案件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诉,上级业务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指示必须经下级对口业务部门请示才能做出。

二、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调整时存在的功能性问题

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办案组织,按照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模式组建办案组织,因此,检察机关在探索机构调整时,大多是和组建办案组织同时进行。如吉林省对各业务部实行扁平化管理,将业

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

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范思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摘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功能已经不能适应今后机构调整的需要。为避免在机构调整中出现效果评估错位、机构功能同质化的情况,需要与办案组织的功能相区别,并以规范性和协调性作为内设业务机构功能重新定位的要点。【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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