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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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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浙环发〔2017〕3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

方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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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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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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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

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7 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2.8 涂料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 固化剂

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涂料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 稀释剂

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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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使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 水性涂料

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 粉末涂料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E涂装?E产生-C削减 (式1-1)

式中:

E涂装: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E产生:统计期内

VOCs产生量,千克; VOCs削减量,千克。

C削减:统计期内

3.1 产生量

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E产生?E物料-W废弃 (公式1-2)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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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环发〔2017〕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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