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每年1 月20 日前,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报上年度评价结果,招标中心审核并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再由招标中心核准评价结果。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反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战略和重点供应商核准程序:采购部门组织评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应达到优秀或良好标准,达不到时原则上予以降级。实施招标采购时应首先选择战略供应商及重点供应商。
第五章 供应商的淘汰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属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淘汰供应商名单: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连续出现3次以上不能按时交货的; (三)供应商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或提供其他厂家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有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供方黑名单:
(一)陪标、串标、围标的; (二)弃标达三次及以上的;
(三)有价格欺诈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四)有贿赂行为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部门按采购类别,每年实行一定比例的末位淘汰制,并将淘汰意见提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提报供方黑名单,招标中心
列入电子交易平台供方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被淘汰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项目。进入黑名单供应商,采购部门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将不得再参与公司采购项目。如果必须继续合作,采购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意见,经采购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应防止已淘汰、黑名单供应商以更换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等方式再度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行为时,在绩效考核中对责任单位扣罚0.1-0.2分:
(一)在供应商抽查中,发现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准入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虚假信息;
(二)招标中心在合格供方抽查活动中,发现合格供方不能满足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
(三)不按时上报考评结果;
(四)供应商引进不积极,竞争性弱,生产制造类供应商比例下降;
(五)未实现供应商优进劣汰;
(六)无合理理由拒绝自愿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七)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供 应 商 黑 名 单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分类类别 供应商详细地址 所供标的名称 前期合作年限 建议取消资格期限 供应商违约行为描述: 一、具体违约行为: 二、对公司带来的损失 三、相关处理结果: 经办人: 采购部门领导审批:
交易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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